確認聘僱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48號
TCDV,108,勞訴,14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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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荷蘭商愛齊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茱莉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楊謙  

訴訟代理人 王顯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
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簽訂之聘僱合約(下稱系爭聘僱合約) 第16.1條約定:「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任何與 本契約有關之爭端、爭議或疑義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之」,原告就與被告簽署系爭聘僱合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 及系爭聘僱合約第9 條競業禁止之規定是否有效產生爭議, 依上開約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28條規定,應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 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 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 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及第22條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 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從未於104 年5 月29日簽署系爭聘僱合約 ,並先位訴請確認系爭聘僱合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備位訴 請確認系爭聘僱合約第9 條競業限制之約定無效等情,被告 抗辯依系爭聘僱合約第16.1條約定,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 定,並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原告既主張系 爭聘僱合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則被告所稱系爭聘僱合約之 相關內容,於本案尚未審結前,難謂有拘束原告之效力,自 不生合意管轄情事。再者,被告設立地點即主營業所在臺北



市,而原告主張被告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之 2 設立中部辦公室,並於106 年5 月19日與原告簽立契約, 將原告工作地點由臺北改調至臺中,此有106 年5 月19日補 充條款在卷可憑,堪認原告之勞務履行地在臺中市。從而, ,除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外,依 前揭說明,勞務履行地之管轄法院即本院亦有管轄權。四、從而,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形式上觀之,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 轄權。被告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聲請將本件訴訟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 項之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經裁定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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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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