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堃壕
蘇秀蕉
陳慧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祥碧、陳耀欽、江奕錩、楊梅香、姚建緯、
何松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1,47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