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4號
TCDV,107,金,14,2019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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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堃壕 
      蘇秀蕉 
      陳慧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祥碧陳耀欽江奕錩楊梅香姚建緯
何松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1,47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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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