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原 告 佛光山寺
法定代理人 釋心保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宋郁明
被 告 陳日新
陳任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依原告以拍賣程序取得本件土地及建物是否有效, 原告是否取得本件訴訟標的之所有權為由,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 命在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3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一審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 663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