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原 告 陳怡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
被 告 廖致璋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 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51號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