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03號
TCDV,107,重訴,303,2019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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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王世全間因本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萬7265元【詳見民
事上訴狀,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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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