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王世全間因本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萬7265元【詳見民
事上訴狀,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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