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7年度,78號
TCDV,107,輔宣,78,2019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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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王秋鈴 
相 對 人 賴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王秋玲」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秋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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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