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87號
TCDV,107,訴,987,2019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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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林妙珊 
被 上訴人 張光前 
      張麗美 


      張茜茜 

      張義雄 
      張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108 年11月11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故 本件上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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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