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佩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0,000 元(計算
式:〈每股面額10元×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15000 股
〉=5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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