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83號
TCDV,107,訴,1783,2019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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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張銘謙 
      張銘勸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張銘輝等19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
度訴字第178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其中原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2人及訴外人張銘甫共同給付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計算式:360000×4=144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另原判決主文第2項命上訴人張銘謙給付部分,核定為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即上訴人張銘謙張銘勸應共同繳納22,884元,上訴人張銘謙應另行繳納1,995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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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