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㛄妨即丹泉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玫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萬6820元(即金錢部分630 萬
9940元加計動產部分426 萬6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6
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
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