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號
TCDV,104,司促,16,201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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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李芬玲即李仲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仲德即李仲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仲義即李仲銘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李仲義 身分證統一編號:Y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李仲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李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李仲銘」。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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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