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769號
TCDM,108,附民,769,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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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69號
原   告 林明國
被   告 江得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7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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