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69號
原 告 林明國
被 告 江得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7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