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
原 告 廖竣霆
被 告 李欣瑤
王煜勛
鄭易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06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於被告李欣瑤、王煜勛、鄭易昇之訴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 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064號被告張智然被訴業務過失 傷害案件,已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辯論終結,有本院當日 審判筆錄附卷可佐,惟原告廖竣霆係於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 結後之108 年11月 8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李欣瑤、王煜 勛、鄭易昇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蓋有本院收 發室收件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依據前 引規定,其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 回。至原告於上揭辯論終結前另對於刑案被告張智然之損害 賠償請求,業經本院裁定移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