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252號
TCDM,108,金訴,252,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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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揚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 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自應諭知不 受理(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899號被告邵揚凱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27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9月18日宣判,此有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1899號108年8月27日之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憑;而本 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12月4日始繫屬本院,有蓋有本院收文 日期戳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4日中檢達巨108偵 30100字第1089128668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是 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之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9號 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其追 加起訴程序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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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