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1038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建仁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57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 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 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