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宗任
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楊川旺
黃瀚萱
王泳麒(原名王泳麟)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昱裕律師
許文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107 年度偵字第29652 號、107 年度偵字第33985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宗任發起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肆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10-11 、14-15 、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川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瀚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28 所示之物沒收。
王泳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瀚萱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光迅工 場企業社」名義負責人,范宗任為光迅工場企業社實際負責
人、負責處理光迅工場企業社之財務,並由楊川旺按月將光 迅工場企業社所屬「外匯趨勢分析網站」上消費行為產生之 光迅工場企業社電子發票之XML 檔之會計資料傳送給范宗任 輸入於職務上所使用之光迅工場企業社電腦帳務系統上傳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范宗任、黃瀚萱均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 商業負責人。緣范宗任、楊川旺、黃瀚萱、王泳麒均明知營 利機構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作 為營業人與買受人雙方分別保存與收執的制式憑證,亦明知 為防止逃漏稅、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設有統一 發票獎金,於每單月25日開獎,買受人於每單月25日開獎發 現中獎,得憑收執之統一發票上的流水號碼(即發票號碼) ,於開獎後10日,兌換統一發票獎金;又為推展電子商務, 亦允許營業人申請及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亦得在財政部電 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上輸入自己的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申請收執電子發票之載具;然范宗任、楊川旺、黃瀚萱、 王泳麒為詐領統一發票獎金,范宗任竟基於發起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楊川旺、黃瀚萱、王泳麒則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范 宗任指派黃瀚萱申設並擔任光迅工場企業社( 統一編號:00 000000) 之登記負責人,及由范宗任自任為實際負責人,負 責處理光迅工場企業社之財務,以及由王泳麒提供「臺中市 ○○區○○街000 巷0 弄00號」為光迅工場企業社之設立處 所,並申請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電子發票手機載具條碼供范 宗任使用,再由范宗任另委請楊川旺以C#撰寫自動開立電子 發票之程式「Elncoice Tool 」,及架設網址為http ://22 0.135.74.244之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再由 范宗任指示如附表一編號1-15之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 條碼申請人(除編號3 外,編號1-2 、4-15所示之人均另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至外匯趨勢分 析網站註冊如附表一所示光迅工場企業社會員帳號,並提供 其等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條碼供范 宗任使用,嗣則由范宗任以按鍵精靈程式模擬滑鼠點擊,而 以附表一編號1-15所示申請人名義於外匯趨勢分析網站上自 動執行外匯預測,並透過前開「Elncoice Tool 」程式,製 作渠等在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有消費行為之 虛偽事實,及自動開立范宗任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 憑證之連號電子發票分別存入附表一編號1-15所示手機載具 內,楊川旺並製作光迅工場企業社電子發票之XML 檔,交給 范宗任上傳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使國庫(管理機關:財政
部賦稅署)陷於錯誤,誤認光迅工場企業社與如附表一編號 1-15所示之人的消費均屬真實,總計光迅工場企業社於107 年7 、8 月及9 、10月開立之電子發票達120 萬8,460 張、 131 萬1,619 張,分別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載具內,共 詐得107 年7 、8 月及9 、10月之統一發票中獎金額達新臺 幣(下同)211 萬5,600 元(實際匯入附表一帳戶之金額為 181 萬9,551 元)、224 萬7,600 元( 實際匯入金額相同) ,並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亦使光迅工場企業社應開 立之發票,產生不正確之結果,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關於本條例之罪 ,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身分證字號、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料,應由檢察官或法 官另行封存,不得閱卷。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 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 限,始得採為證據。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 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檢察機關得依被 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 任辯護人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 、身分之文書及詰問。法官、檢察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 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然有關被 告自己於警詢、偵訊及法院法官面前所為之供述,對被告本 身而言,則不在前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排 除之列。另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如加重詐欺之罪),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2915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范宗任、楊川旺、黃瀚萱、王泳麒 均否認其等有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從而其等於警 詢之證述就共同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即無 證據能力。
㈡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之規定,係以立法排 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 5 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
用。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則應類推適 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 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共同正犯范宗任 、楊川旺、黃瀚萱、王泳麒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其性質固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然被告范宗任、黃瀚萱、王泳麒 及其等辯護人、被告楊川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對 本案所用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444 至477 頁) ,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為適當,自得逕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作為證據 。
㈢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 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 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 官、被告范宗任、黃瀚萱、王泳麒及其等辯護人、被告楊川 旺對本院下述所引用之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444 至477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 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 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㈣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范宗任、黃瀚萱、王 泳麒及其等辯護人、被告楊川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 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 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范宗任、楊川旺於本院審理時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犯
行,已坦承不諱,然否認有加重詐欺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犯行,另被告黃瀚萱於本院審理時,就違反商業會計法、 加重詐欺等犯行,已坦承不諱,然否認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犯行,被告王泳麒坦承加重詐欺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 行,然否認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1.被告范宗任及 其辯護人辯稱:
⑴被告范宗任於107年10月間即為警查獲,未及申報107年9 月、10月當期營業稅,則光迅工廠企業社於107年9月、10月 開立發票之行為,即難認已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 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罪行;⑵被告范宗任就本案大量開 立統一發票犯行僅與被告楊川旺討論並委由其協助設計網站 ,並未再有他人參與此部分犯行,則被告范宗任應僅構成普 通詐欺犯行,難認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之 加重詐欺犯行要件;加以被告范宗任控管之金融帳戶已為警 凍結及警示,被告范宗任並無自由支配及掌握前開帳戶之可 能,是雖有中獎之統一發票獎金匯入被告范宗任指定帳戶, 然應僅成立未遂,難認已達既遂之程度;⑶被告黃瀚萱僅為 光迅企業社形式登記負責人,與被告王泳麒同僅負責細瑣工 作,其等均不知悉光迅工場企業社網站實際運作情形,既僅 被告范宗任與被告楊川旺瞭解光迅工場企業社網站運作情形 ,即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取財罪規範之「三人以 上」構成要件並不相符,仍難認被告范宗任有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之犯行云云。2.被告楊川旺辯稱:被告楊川旺因貪 圖小利,受被告范宗任之託設計光迅工場企業社網站,然被 告楊川旺除獲取每月報酬外,對於光迅工場企業社各項營運 並不瞭解,也未參與其餘項目,則被告楊川旺並無詐欺取財 或參與組織之主觀犯意云云。3.被告黃瀚萱、王泳麒及其等 辯護人辯稱:被告范宗任係委由被告楊川旺設計光迅工場企 業社網站,被告黃瀚萱、王泳麒並不明瞭光迅工場企業社實 際運作情形,亦無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受被告范宗任 操縱及指揮之意,且其等係臨時起意組成之團體,實難認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持續性及結構性組織構成要件存在云云 。經查:
㈠被告范宗任、楊川旺、黃瀚萱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項 第1款部分被告范宗任指派被告黃瀚萱申設並擔任光迅工場 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由其自任為實際負責人,被告王泳麒 則提供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為光迅工場企業社 之設立處所,並申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電子發票手機載具 條碼供范宗任使用。被告范宗任另委由被告楊川旺以C#撰寫 自動開立電子發票之程式「Elncoice Tool」,及架設光迅
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再由范宗任指示如附表一 編號1-15之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條碼申請人,至外匯 趨勢分析網站註冊如附表一所示光迅工場企業社會員帳號, 並提供其等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條 碼供范宗任使用,嗣則由范宗任以按鍵精靈程式模擬滑鼠點 擊,而以附表一編號1-15所示申請人名義於外匯趨勢分析網 站上自動執行外匯預測,而透過前開「Elncoice Tool」程 式,製作渠等在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有消費 行為之虛偽事實,並自動開立范宗任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 屬會計憑證之連號電子發票分別存入附表一編號1-15所示手 機載具內,楊川旺並製作光迅工場企業社電子發票之XML檔 ,交給范宗任上傳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使國庫(管理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陷於錯誤,誤認光迅工場企業社與如附表 一編號1- 15所示之人的消費均屬真實,總計光迅工場企業 社於107年7、8月及9、10月開立之電子發票達120萬8,460張 、131萬1,619張,分別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載具內,共 詐得107年7、8月及9、10月之統一發票中獎金額達211萬5,6 00元、224萬7,600元,並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等事實 ,業經證人陳韻婷、李曉彤、沈怡婷、鄭婷伊、陳宥琁(原 名陳佳汶)、曾勻希、何青燕、何志仁、范瑋庭、馬佳慧、 張家瑋、陳宣亨、吳芃蓁、蘇羿綺、柯連城、陳彥哲、李昌 遠、李惠美、徐浩文、翁逢選於警詢及偵訊、證人蘇奕翰、 鄭侑真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LINE通訊軟體「電子發票API處理群組」成員、對話紀錄 截圖、被告范宗任與范瑋庭LINE對話紀錄、被告范宗任與沈 怡婷LINE對話紀錄、「SavePoint_00000000.xlsx」文件檔 案:購買人帳號與消費金額明細表、「UsePoint_201807.xl sx」、「UsePoint_201808. xlsx」文件檔案含購買人帳號 與登錄發票載具、使用點數、發票數量明細、「發票戶.txt 」文件檔案含國稅局詢問Q&A、「自動下注.txt」文件檔案 含自動大量點擊消費及開立發票之程式碼、「後台.txt」文 件檔案含後臺帳號、密碼、網站後臺資料3張、公司簡介、 購買點數說明網頁畫面、載具詳細資料、7、8月開立發票明 細表、會員帳號資料、「消費07.xlsx、消費10.xls x、購 買10.xlsx、消費9.xlsx、消費8.xlsx、購買07.xlsx、購買 08.xlsx」文件檔案含購買人帳號、載具等資料、購買人帳 號、消費金額等資料、光迅工場企業社與載具持有人可疑金
流分析、會員帳號資料、中國信託銀行惠中分行光迅工場企 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被告范宗任(暱稱「海 闊天空」)與黃瀚萱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通訊軟體 「光迅工場-會計群」對話紀錄、被告范宗任與王泳麒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楊川旺G-mail電子信箱翻拍畫面、 被告楊川旺扣案電腦內會員帳號交易資料翻拍畫面、本院搜 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中國信託銀行陳韻婷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陳韻婷扣押物品照片、記事本翻拍照片、被告 范宗任與陳韻婷LINE對話紀錄、被告范宗任與李曉彤LINE對 話紀錄、李曉彤手機載具帳號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 分行李曉彤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李曉 彤107年7-8月中獎發票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沈怡婷手機載具條碼畫面、被告 范宗任與沈怡婷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翻拍照片、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鄭婷伊 扣押物品照片、鄭婷伊107年7-8月中獎發票明細、元大銀行 豐原分行陳雅雯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款 存摺影本、陳佳汶手機載具條碼畫面、被告范宗任與陳佳汶 LINE對話紀錄截圖、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 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勻希手機載具條碼畫面 、被告范宗任與曾勻希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何青燕107年7-8月中獎 發票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何青燕所申設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何青燕手機載具條碼、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扣押物品目錄表、何志仁會員帳號資料、密碼、何志仁購買 點數紀錄、何志仁手機載具條碼畫面、何志仁扣押物品照片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張家瑋扣押物品照片、陳宣 亨扣押物品照片、陳宣亨手機載具條碼、107年7-8月中獎明 細翻拍畫面、陳宣亨與沈怡婷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翻拍畫面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蘇羿綺光迅工場會員帳號密碼翻拍畫面、蘇羿綺手機載具 內電子發票翻拍畫面、蘇羿綺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畫面、搜索 蘇羿綺住處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柯連城手機載具條碼翻拍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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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哲申設淡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 10月2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37636號函及檢附之沈怡婷申 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 化交易LOG資料、陳韻婷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張家瑋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 易LOG資料、陳宣亨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7年10月1日元銀字第1070010294號函及檢附陳雅 雯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9月28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6 447號函及馬佳慧申設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查詢、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107年9月 28日偵查報告、光迅工場企業社商工登記資料、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 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7年房屋稅繳款書、光迅工場 企業社營業稅資料、光迅工場企業社會員帳號資料、電子發 票存入載具資料、發票開立張數、金額及中獎情形統計表、 鄭侑真會員帳號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畫面、明細表、陳宣亨與 沈怡婷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翻拍畫面、「d04014@gmail.com 」帳號資料、IP位置、「ChenYenTse@gmail.com」帳號資料 、IP位置、「c81010 9@ gmail.com」帳號資料、IP位置、 「b000 0000@gmail. com」帳號資料、IP位置、「Z0000000000@gm ail.com」帳號資料、IP位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 7年10月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1736號函及檢附光迅工場 企業社107年7- 8月期開立發票明細、中獎清冊、載具設定 中獎將金匯入之帳號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刑事警察局中 部打擊犯罪中心107年9月28日偵查報告、本院107年度聲扣 字第43號刑事裁定、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107年10 月2日偵查報告、光迅工場企業社運作模式、詐領統一發票 獎金犯罪流程、中國信託光迅工場企業社交易明細、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18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22708號函及 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7年10月16日(107)星展 消帳發(明)字第838號函及檢附吳龍衛申設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靜止戶帳戶明細、代款交 易明細表、先捷行銷有限公司執行長范宗任、錡永香港有限 公司總經理范宗任名片影本、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光迅工場案 資金分析報告、平臺資料(電子發票載具資料)、發票開立 張數、金額及中獎情形統計表、光迅工場案資金流向表、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8日中信銀字第0000 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光迅工場企業社申設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0月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李 曉彤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 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何青燕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鄭 婷伊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 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2日 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鄭婷伊申設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曾勻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行 107年10月9日北富銀西湖字第1070000046號函及檢附蘇羿綺 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4日中信銀字第000 0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107年7月21日AT M監視器畫面、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5日中信銀字第0000 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楊川旺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沈怡婷申設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ATM機臺據點地址、范 宗任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應收帳務 明細查詢、光迅工場中信帳戶ATM提領監視器畫面、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日儲字第1070241961號函及檢附 李昌遠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11月6日作心詢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陳錦文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107年11月12日烏存字第1075003089號函及檢附陳正典申設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3日(107)政查字 第71009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2月11日中區國稅四 字第1070014586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2月10日中 區國稅四字第1070014493號函及檢附之光迅工場企業社107 年9-10月開立發票明細、載具設定中獎獎金匯入帳號明細、 被告楊川旺手寫刪除程式碼流程、載具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 入帳號明細、張家瑋匯款繳回24萬5400元收據影本、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光迅工場企業社9-10月開立發票張數及 載具資料、會員ID及載具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2 月2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5026號函及檢附107年9-10期 中獎獎金繳回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
字第29122、29652、33985號緩起訴處分書、財政部賦稅署 刑事告訴狀、被告楊川旺刪除「El nvoice Tool」原始碼翻 拍照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及綜合信用報告、黃瀚萱LINE電子發票API處理群 組聊天紀錄、黃瀚萱臺灣銀行惠中分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在卷可稽,並為被告范宗任、楊 川旺、黃瀚萱所不爭執,堪認此部分被告范宗任、楊川旺、 黃瀚萱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
㈡被告范宗任、楊川旺、黃瀚萱、王泳麒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王泳麒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2 條第1 項第1 款部分:
1.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 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 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 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 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 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另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 上共同犯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 :
⑴證人范宗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由我決定設計1 元換1 點、 針對不同客戶、點數、載具、標示VIP 等級的網站功能,當 時關於所設計程式要能提供光迅工場企業社開立大量發票的 需求及訂1 至9 元產生1 張發票的功能,以及串接發票與國 稅局統一發票兌獎程式等運行模式,均有與被告楊川旺討論 ,並委由其設計外匯分析網站之程式,使用方式為客戶先儲 值即匯款如1000元後,由被告黃瀚萱配點1000點點數給該客 戶,由客戶於消費(即按下網站觀測鍵時)選擇開立一張或 多張發票,每1 元至9 元可換取一張發票,此部分有許多自 動化程序,如用按鍵精靈寫腳本就可以了,電腦可以模擬人 工點擊透過電腦自己執行,就是電腦可以錄製我們的操作程 序,一直循環,我與被告楊川旺有後台管理、維護權限,至 於上傳到財政部的部分則需要被告楊川旺協助維護不要有其 他狀況產生,Elnvoice Tool 程式主要是用來跟財政部、國 稅局做連結,透過程式跟國稅局API 做串接,主要功能為於 客戶消費時產生發票,於網站上線後該程式還是要繼續使用 ,另本案載具是由持用人申請後交給我使用等語(本院卷第 480 至487 頁)。
⑵證人楊川旺於偵訊時證稱:自動產生發票的「Elnvoice Too
l 」程式是我用C #程式語言寫的,當時由被告范宗任介紹 我擔任光迅工場企業社外包廠商,負責將網頁串接到政府的 電子發票系統、測試網站的承載流量,外匯趨勢分析網站也 是我幫他們架設的,我有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後台管理權限, 負責維護包含會員交易資料即對應之客戶名稱、點數、載具 、會員等級等項目,每個月可領5 萬元,共領了3 個月等語 (偵卷一第113 至120 頁)。
⑶證人黃瀚萱於偵訊時證稱:被告范宗任知道我與母親王泳麒 缺錢,說要開一間公司,公司名義是在做外匯趨勢分析,實 際上是在賣發票,公司的營業就是買賣發票讓客戶兌獎,我 知道發票是假交易的發票,被告范宗任說一個月可以給我25 000 元薪水;107 年6 月間,被告范宗任請我去辦理商業登 記,光迅工場企業社帳戶、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也是我申請的 、營業地址是我家,光迅工場企業社大小章在我這邊,客人 匯款到光迅工場企業社後,會發E-MAIL到光迅工場企業社, 我有看光迅工場企業社EMAIL 之權限,我確認內容並對帳後 ,會在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後台分配點數給客人,點數是可以 用來換發票的點數,1 個點數買1 張發票,1 點1 元,網站 是由綽號小P 之人負責撰寫程式等語(偵一卷第49至54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7 年6 月間被告范宗任及我母親王 泳麒找我擔任光迅工場企業社名義負責人、由我申請光迅工 場企業社電子發票字軌,被告范宗任並要我負責配點、確認 客戶EMAIL 來信、銀行帳戶、製作電子發票EXCEL 檔、工作 ;被告范宗任說要開一間公司,名義上是在做外匯分析,實 際上在賣發票,一個月可以給我2 萬5000元薪水,光迅工場 企業客戶不是真的匯款來預測幣別漲跌資訊、客戶是來買發 票的,被告范宗任有跟我提過開發客戶即介紹朋友買發票等 語(本院卷第381 至390 頁)。
⑷證人王泳麒於偵訊時證稱: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 網站是被告范宗任及楊姓、綽號小P 的工程師架設的,被告 范宗任叫我去推廣業務,要我跟別人說可以花錢買點數、公 司就會開發票給對方,由被告黃瀚萱負責配點,被告范宗任 有說過1到9元都有可能只配到一點等語(偵一卷第63至69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光迅工場企業社位於臺中市○○區 ○○街0 弄00號地址是由我提供給該企業社作為登記所在地 ,因為家中經濟困頓,被告范宗任提議,由被告范宗任、黃 瀚萱、王泳麒開一家公司,賣東西也可以賣點數,後來並沒 有賣小東西出去過,被告范宗任提出由被告黃瀚萱負責配點 、然後就有薪水等語(本院卷第364 至365 頁)。 ⑸此外,暱稱「海闊天空」之被告范宗任,於107 年6 月29日
邀集暱稱小P 之被告楊川旺、暱稱瀚萱Baby之被告黃瀚萱、 暱稱Emily 之被告王泳麒加入「電子發票API 處理群組」, 對話如下:
① 6月29日
下午12:40海闊天空稱:我們的網路銀行申辦下來了嗎? 下午03:07海闊天空稱:系統主動Email 異常通知後立即處 理、確認問題。
下午03 :12小P 稱:日常回報那是看營業設定那邊設定 的聯絡人信箱。
②7月3日
下午05:47海闊天空稱:如果被懷疑說發票數量怎需要那麼 多,我建議說詞是,網站目標客戶
有1000人,阿一個月外匯交易天估
算為24天,每天24小時,每十分鐘
做一次預測三百多萬,而我們才申
請一個月兩百萬,應該是還可以,
等未來公司客戶發展更多,需要更
多字軌再來申請,說詞就是客戶很
多,把發票平分下去,不要讓他們
覺得客人很少,然後每個客人都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