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747號
TCDM,108,訴,1747,201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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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功業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8633號、第20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功業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功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裁定 並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自108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 器強盜罪之嫌疑猶屬重大,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涉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自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 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 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 逃亡之虞,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基於 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公 、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 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 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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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