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宇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宇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宇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