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528號
TCDM,108,聲,552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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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岱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執聲付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岱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岱佐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 該部矯正署民國108 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941 號 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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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