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 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張永承因毒品、妨害自由、藏匿人犯罪,經本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 所示之刑為拘役120日,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案件,前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5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 役70日確定,是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拘役40日以 上,不得逾拘役110日),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 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 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受刑人 張永承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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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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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 │藏匿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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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
│ │00元折算1日 │00元折算1日 │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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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26日為警│106年1月22日 │106年4月8日 │
│ │查獲前某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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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 │苗栗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0750號 │偵字第2838號 │偵字第14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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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苗簡字第 │108年度交簡字第 │
│事│ │1426號 │718號 │40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7月26日 │106年7月28日 │108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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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苗簡字第 │108年度交簡字第 │
│判│ │1426號 │718號 │40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1日 │106年8月24日 │108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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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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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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