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440號
TCDM,108,聲,5440,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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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德勝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德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賴德勝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 該部矯正署108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4971 號函及 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 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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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