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得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得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得富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