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272號
TCDM,108,聲,5272,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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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天翔




具 保 人 劉芯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8 年度執字第10000 號、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21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劉芯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芯吟因受刑人劉天翔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3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份在 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即桃園市○○區○○里 00鄰○○路000 巷00弄00○00號、及居所即臺中市○區○○ 街000 號7 樓之45為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且 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即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 3 樓、及居所臺中市○區○○街000 號7 樓之45與臺中市○ ○區○○街0 號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



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受刑人及具保人 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具保人 之送達證書6 份、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 份、拘票2 紙及 報告書2 份在卷可按;復以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 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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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