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192號
TCDM,108,聲,5192,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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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子揚


具 保 人 劉子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
聲沒字第210號、108年度執字第13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子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子廷因受刑人徐子揚犯詐欺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揭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 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 ,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 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 、送達證書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 押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 書影本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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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