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81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曹涵亭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0年執更高字第1408號指揮執行
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曹涵亭(下稱異議人) 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6號( 異議狀誤為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發覺異議人為累犯,依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異議 狀誤為100年度訴字第216號)裁定更定為有期徒刑9月、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由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執更高字 第1408號指揮執行在案。按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決議宣告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解釋 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併同失 效,是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更刑裁定之法律基礎違憲 失效,應為無效之裁定,從而該署檢察官就此裁定以100年 執更高字第1408號所為指揮執行,顯非允當,致異議人之人 身自由及在監處遇、假釋等權益受有損害,為此依刑事訴訟 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請予撤銷上開執行指揮書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異議人前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月3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1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發覺異議人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上開2罪,為 累犯,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累犯更定其刑,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聲字 第1086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確定,而移送該署檢察官核發100年執更高字第1408 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原刑期起算日100年6月10日,執行
期滿日101年5月9日,後與異議人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販 賣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徒刑,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13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1年3月確定, 現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1408號執 行卷宗(含偵查審理及聲請更定其刑相關案卷)查證無訛。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7號解釋意旨固認刑法第48條前 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 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惟該解釋之日期為108年2月22 日,亦即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相關規 定,均係自108年2月22日起始失其效力,是以本院100年度 聲字第1086號依當時有效施行之法律裁定更定其刑,自屬有 據,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按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08 6號確定裁定內容,核發100年執更高字第1408號執行指揮書 指揮執行異議人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法更無不當。 綜上,本件異議人對該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