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慶因詐欺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