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654號
TCDM,108,易,2654,201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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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吉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何吉松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死亡,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 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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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