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昱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
執聲字第3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香檳槌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昱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以10 7 年度偵字第30069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 確定,至108 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押之 香檳槌1 支(107 年度保管字第498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訴法第259 條 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 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吳昱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006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 11月29日確定,至108 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參。又該案扣得香檳槌1 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該 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管字第4982號扣 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