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3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捌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壹肆伍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19時40分許,在葉瑞銘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4樓A5室之居所,查扣供被告葉昌(施用毒品部分 ,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另為不起訴處分) 施用之毒品2包,經查該2包毒品其中1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4186公克),另一包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1450公克),均係違禁物品 ,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在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8年10月5日因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 之必要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 毒偵字第6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附卷可憑。
(二)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186公克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1450公克 ),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 之第一、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1月3 0日草療鑑字第1071100432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均屬違禁 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 包裝袋共2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