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474號
TCDM,108,交附民,474,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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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74號
原   告 李易峻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楊鎮毓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387號,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47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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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