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18號
TCDM,108,交簡附民,11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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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陳建成
被   告 陳添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64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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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