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16號
TCDM,108,交簡附民,11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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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憬南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林軒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緝字第20 號,嗣本
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後案號更改為108 年度交簡字第626 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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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