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鋼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 年度偵字第251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乙○為逞一己私慾,乘告訴人A 女不及抗拒之際 ,以親吻及自告訴人後方熊抱告訴人,危害告訴人之身體自 主權,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顯有不良影響,行為殊值非難;惟 衡酌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雖意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 因金額無法取得共識,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暨其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5140號
被 告 乙○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業務拜訪結識AB000-H108133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A 女)後,以洽談業務事宜為由,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晚間,邀約A 女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國立公 共資訊圖書館之星巴克咖啡店會面,嗣兩人於同日21時許, 步出咖啡店後,乙○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接續在圖書館停 車場附近、咖啡店後方,乘A 女不及抗拒之際,親吻A 女臉 部及自A 女後方熊抱A 女。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證詞。
(三)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截圖2張、現場照片1張。(四)告訴人提出之與被告間之簡訊訊息、與男友間之LINE對話 各1 份。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處理性騷擾事(案)件檢核表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之行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