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8年度,3226號
TCDM,108,中交簡,3226,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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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良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第7行「中山路與 大興路交岔路口」應更正為「中山路二段與大興路交岔路口 」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陳良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之罪。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國108年5月31 日修正,並於108年6月19日公布生效,自108年6月21日起施 行,該條第1、2項未修正,另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 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件被告所為並無增訂第3項之情形,是尚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附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前無酒後駕車經法院判 處刑罰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漠視 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法令,仍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罔顧自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本件吐氣酒測值 為每公升0.25毫克之情節;兼衡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 問人欄之記載),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62號
被 告 陳良辰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復經撤銷,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陳良辰自民國108年4月4日中午12時許起 至同日下午1時許止,在臺中市東勢區附近山區之某處,飲 用啤酒1瓶,明知酒後控制力及注意力均受影響,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故意,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22分,行經臺中市 太平區中山路與大興路交岔路口處時,因行車左右搖晃等危 險駕駛行徑為警攔查,發覺其滿身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 濃度測試,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二、證據:(一)被告陳良辰之自白。(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三)酒精測定紀錄表。(四)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之酒 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佞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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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