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584號
TCDM,107,附民,584,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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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84號
原   告 張國榮
被   告 黃秀鑾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訴 字第16、2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至原 告等另對薛晴襄薛人碩謝昕儒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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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