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110號
107年度訴字第296號
107年度訴字第427號
107年度訴字第562號
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80號
107年度訴字第3097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號
108年度訴字第1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暉鈞
選任辯護人 魏宏哲律師
羅閎逸律師
被 告 黃保順
張易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被 告 陳信明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被 告 康昱文
陳德寰
吳侑家
吳奕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謝尚修律師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陳威帆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藍文慶
王文權
賴浚銘
王嬿婷
康明達
許原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周政武
吳庭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許創宇
選任辯護人 華嘉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威宇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陳睿驛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黃德宇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安盛
林昆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凌榕
黃喬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劉育廷律師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被 告 楊緒誌
邱建茂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一哲律師
被 告 蘇柏華
洪祥哲
廖善霖
黃子格
郭邁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張捷安律師
被 告 陳敬凱
蔡定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被 告 吳家橙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李朝聰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被 告 林建良
林榮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葉瑩瑩
莊盛鑫
陳韋方
被 告 許博維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杜云嘉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吳毓哲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童家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被 告 李建宏
林政麾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黃瑋俐律師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欒濬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被 告 鄭云綉
選任辯護人 黃瑞霖律師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王友希
林品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19992 號、第23762 號、第24947 號、第2495
7 號、第27122 號、第27818 號)、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第27818 號、第28470 號、第33680 號、106 年度偵
緝字第1898號、第1927號、第1933號、第1954號、1988號、107
年度偵字第1307號、第3058號、第2483號、第13305 號、第2187
0 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55號、第144 號、第158 號、第227 號
、第283 號、第570 號、第577 號、第795 號、第907 號、第11
24號、第1617號、第124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 年度偵字第
3058號、第218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沈暉鈞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含保安處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
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黃保順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 沒收。
三、張易晉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四、陳信明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 沒收。
五、康昱文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 沒收。
六、陳德寰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七、吳侑家犯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八、吳奕寬犯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 沒收。
九、陳威帆犯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十、藍文慶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十一、王文權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十二、賴浚銘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
十三、王嬿婷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
十四、康明達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十五、許原逢犯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
十六、周政武犯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欄所示 之主刑及沒收。
十七、吳庭勛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
十八、許創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十九、陳威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二十、陳睿驛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
二十一、黃德宇犯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
二十二、鄭安盛犯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二十三、林昆瑩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
二十四、劉凌榕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
二十五、黃喬暉犯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主刑及沒收(含保安處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年肆月。
二十六、陳建宏犯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含保安處分)。
二十七、楊緒誌犯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欄所 示之主刑及沒收。
二十八、邱建茂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
二十九、蘇柏華犯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三十、洪祥哲犯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
三十一、廖善霖犯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欄所 示之主刑及沒收。
三十二、黃子格犯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
三十三、郭邁謙犯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
三十四、陳敬凱犯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
三十五、蔡定宇犯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該 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三十六、吳家橙犯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
三十七、李朝聰犯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主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三十八、林建良犯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
三十九、林榮洲犯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主刑(含保安處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 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③、⑥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叁仟零柒拾捌元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十、莊盛鑫犯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該欄 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四十一、葉瑩瑩犯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及沒收。
四十二、陳韋方犯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
四十三、許博維犯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
四十四、童家俊犯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四十五、李建宏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主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四十六、林政麾犯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主刑(含保安處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 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叁仟零柒拾捌元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四十七、欒濬豐犯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主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四十八、鄭云綉犯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
四十九、王友希犯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 刑。
五十、林品妍犯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
五十一、杜云嘉、吳毓哲均無罪。
五十二、沈暉鈞其餘被訴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 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 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即起訴書 犯罪事實三韓國機房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榮洲、林政麾與白榮輝(綽號「鋒哥」、暱稱「錡鋒」) 及綽號「上帝」之人於民國106 年3 月前之某日,共同謀議 出資設立跨境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境外電信詐欺機房,以電 信詐欺大陸地區人民。另由白榮輝之助手沈暉鈞擔任集團會 計,負責帳務處理,及承租臺中市○區○○○○街00號4 樓 之2 房屋作為集團據點(下稱精誠據點),並負責向車手集 團收取詐騙所得之款項後,再轉交與白榮輝,其等並持續對 外招募成員陸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先後延攬具有管理機房 能力之黃喬暉、黃球迪(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辦中)負責管理日本機房(即俗稱「桶主」),於106 年4 月間,另成立土耳其機房,由年籍不詳綽號「智哥」之成年 人負責管理土耳其機房(嗣自106 年7 月中旬「智哥」自土 耳其機房離開後,改由陳建宏管理土耳其機房)迨106 年5 月間,又另在韓國設立詐騙機房,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人負責管理韓國機房;控管機房成員之門禁及外界之聯 繫、提供成員教戰守則、處理帳務及回報業績,並擔任電腦 手等工作,實際指揮該電信詐欺犯罪組織之運作,而如附表 一編號2 至24、26至38、40至45、47至50所示之人,分別自 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詐騙組織透過不 知情之業信旅行社業務黃惠珠購買前往日本、土耳其及韓國 之飛機票,並由沈暉鈞交付黃惠珠款項,迨本案詐欺機房成 員分別抵達日本、土耳其、韓國後,黃喬暉、陳建宏、黃球 迪及不詳之成年人即以前述各自負責之內容,指揮上開詐欺 犯罪集團成員,在本案詐騙機房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工 作,從事對大陸地區民眾電信詐騙之行為(各成員加入集團 之時間及擔任之工作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一線 人員保障底薪新臺幣(下同)2 萬5,000 元,詐騙成功,可 額外抽成詐騙所得6%之獎金;二線、三線人員沒有底薪,但 可抽成詐騙所得8%之獎金。期間,林榮洲亦曾至日本、土耳 其及韓國巡視機房運作情形;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及白榮輝等 人即以此方式,組成跨越國境、分工精密、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境外電信詐欺犯 罪集團,並分別為下列犯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4 月21日生效施行,於10 6 年4 月20日前所涉上開犯行,尚不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罪名):
(一)日本機房部分:
由林榮洲、林政麾、白榮輝、綽號「上帝」者、沈暉鈞、 黃喬暉、黃球迪(負責事務如上所述)暨由附表一編號2 、4 至7 、9 至11、13、14、16至23、27至29、35、40至
41、44至45、47之人,另與負責網路流分工之身分不詳話 務系統商或話務平臺業者、負責資金流部分之代號「qq」 的地下匯兌業者及負責提領贓款之代號「時代」、「蘋果 」、「空軍一號」等車手集團成員,分別在日本組成A 、 B 電信詐騙機房向大陸地區人民詐欺取財,由上開等人於 附表一所示之出入境時間,依白榮輝、林政麾、林榮洲等 人安排,分批前往日本,參與白榮輝等人所設立跨境詐騙 機房之運作,於附表一所示之實行詐騙期間,擔任如附表 一所示工作,分工對大陸地區民眾施行詐騙牟利。因黃喬 暉、黃球迪意見不合而分兩邊操作(以A、B區別之), 分別由其2 人負責,績效各自獨立。A區成員:黃喬暉、 黃保順、康昱文、康明達、陳信明、鄭安盛、黃德宇、陳 威宇、吳庭勛、許創宇、陳睿驛、莊盛鑫、童家俊、李建 宏、欒浚豐、李朝聰、蔡定宇、蘇柏華、葉瑩瑩。B區成 員:黃球迪、周政武、林昆瑩、王嬿婷、陳德寰、陳威帆 、藍文慶、王文權、楊緒誌(起訴書誤認王文權為A 區、 吳庭勛、李建宏為B 區,應予更正)。渠等詐騙模式分為 二組:其中一組即A 區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 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該機房據點負責人兼電腦手黃喬暉輸入帳 號密碼後,挑選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訊之地區,依據 上述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 俗稱「群發系統」﹞,將內容諸如「有包裹未領」或「電 信費欠繳」,查詢請按鍵盤「9 」或「# 」等詐騙網路電 話訊息予不特定大陸地區民眾,若有大陸地區民眾依指示 按鍵回撥,即由佯扮「順豐快遞公司人員」或「電信公司 人員」之一線成員,向該民眾誆稱有包裹未領或電話費欠 繳,如該民眾表示沒有,即用話術向該民眾騙取個人基本 資料,繼訛稱可能身分遭他人冒用,引導收訊人表示要轉 接公安部門協助報案,並將電話轉接給假扮公安人員之第 二線人員,向收訊人偽稱已涉及金融犯罪,需配合調查及 清查收訊人名下所有資金帳戶,再轉接給扮演大陸地區檢 察署檢察官之第三線人員,要求收訊人將名下帳戶資金提 出並依指示將帳戶內之款項匯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另一 組即B 區成員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機房管理人黃球迪發放 以不詳方式所取得、記載大陸地區民眾姓名、電話、地址 、身分證字號之紙條(每張約有30個人之資料)交由一線 人員,偽裝為當地公安,接續撥打電話與大陸地區民眾, 佯稱其名下銀行帳戶涉嫌犯罪,再轉接給假扮專案小組人
員之第二線人員,誆稱以電話製作筆錄,並將電話轉接給 假冒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之第三線人員,要求收訊人提出 其名下帳戶資金供調查,致收訊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帳 戶內之款項匯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配合之車手集團即會 透過地下匯兌將款項層層轉出,再通知所屬臺灣地區「車 手」,持上述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 並扣抵約定費用,俟前開詐騙機房管理人與車手集團幹部 完成對帳,透過通訊軟體skype (代號「金敖西」或「敖 西PC金」),告知沈暉鈞車手的微信ID及贓款數目後,交 與沈暉鈞轉交白榮輝按約定比例支付薪資、酬勞予黃喬暉 、沈暉鈞及該詐騙機房成員,餘款則歸白榮輝和金主所有 。嗣106 年4 月21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生效後林榮洲 、林政麾並基於主持、操縱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黃喬暉、沈 暉鈞並基於指揮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 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如附表一編號2 、4 至 7 、9 至11、13、14、16至23、27至29、35、37、40至41 、44至45、47所示之成員則基於參與3 人以上,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接 續在日本機房以上開方式為詐騙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