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7年度,67號
TCDM,107,侵訴,67,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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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景聰


選任辯護人 華嘉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4421、6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對未滿十四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對未滿十四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戊○○為代號0000甲000000 (民國97年8 月生,真實姓名及 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之鄰居。詎戊○○明知甲女未滿十四 歲,且為心智缺陷之人,竟基於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 子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6 年10、11月間某日晚間7 時許、 106 年12月間某日晚間7 時許,在甲女位在臺中市新社區住 處之房間(住址詳卷),均不顧甲女多次言及「不要、不行 」等拒絕之意,而違反其意願,親吻甲女嘴巴,又脫去甲女 褲子及內褲,壓制甲女腳部,以其陰莖摩擦甲女臀部並插入 甲女陰道,致甲女處女膜有多處舊裂傷,而以此方式對甲女 為強制性交行為共計2 次得逞。嗣經學校老師發現甲女行為 有異,詢問甲女並依程序通報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女(即甲女之母,代號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及年 籍詳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 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 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 、第1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 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 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 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 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



侵害犯罪,為避免被害人甲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 於被害人甲女、告訴人乙女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含居住 地址),及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人及甲女就讀學校等足資識 別被害人甲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不舉, 沒有用陰莖插入甲女陰道,是甲女自己脫褲子,把腳抬起來 ,我有用雙手壓她腳,甲女躺床上,我站在地上,我是用陰 莖摩擦甲女臀部,精液有滴下來,不是射精云云。經查: ㈠本案係臺中市東勢區○○國小輔導組長何○景(姓名詳卷) 於107 年1 月4 日上午11時許,發覺甲女有異,並以兩性娃 娃向甲女確認後,得知甲女在其住處,有遭「阿聰阿伯」以 生殖器進入之性侵害行為,遂依程序通報性侵害犯罪事件、 告知甲女家人並送醫驗傷。就此,證人即甲女親戚0000甲000 000B於警詢時證稱:107 年1 月2 日學校老師告訴乙女說好 像有人亂摸甲女,所以乙女就請我當天下午帶甲女回我家住 ,107 年1 月3 日甲女讀半天,她放學回我家後我跟她聊天 ,甲女說有一個阿伯親她的嘴,有摸她的胸部,有摸她的下 面,我問她阿伯的手是否有伸進去內褲裡面摸,她說阿伯是 隔著內褲摸,我覺得情況很嚴重,107 年1 月4 日我送她去 上學,我有跟老師說我問到的情況,麻煩老師再跟甲女問詳 細一點,後來學校老師中午時打電話跟我說他們已經問出來 了,說東西已經放進去來不及了,所以我知道甲女已經被性 侵了,老師有跟我說她已經通報社會局,107 年1 月5 日早 上我帶甲女上學時,我跟老師說我想帶甲女去驗傷,後來我 們就到醫院驗傷跟做筆錄,我107 年1 月5 日陪同甲女到醫 院驗傷時,我有問她阿伯這樣弄幾次了,她說很多次,她還 說,她當時有跟阿伯說不要啦、很痛、不要插,我聽了很難 過就沒有再問下去等語(警卷第18甲20 頁);乙女於警詢時 則證稱:是107 年1 月5 日早上我妹妹打電話告訴我的,說 是甲女學校老師跟她說甲女遭人性侵害等語(警卷第16 甲17 頁),另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107 偵4421號彌封卷第 11頁)、性侵害案件減述作業或一站式服務報告表(10 7偵 4421號彌封卷第6 頁)在卷可稽。而甲女於107 年1 月5 日 ,經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醫師依疑似性侵害案件採證程序驗 傷,發現甲女處女膜多處舊裂傷(107 偵4421號彌封卷第12 甲14 頁),則依上開客觀資料及證人證述情節,足見於本案 案發後未久,校方人員發覺甲女有異後,旋告知家人,再輔 以兩性娃娃詢問甲女,始得知其遭性侵害之事,旋送往醫院



採證、驗傷,驗得甲女處女膜有多處舊裂傷,而此等事實互 核相符,應堪認定。
㈡因甲女於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領有第一類輕度身 心障礙證明,檢察官於偵查中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 1 第1 項之規定,由司法詢問員乙○○老師(下稱司詢員) 協助訊問,而107 年1 月5 日偵查中訊問甲女之內容略以【 本院於108 年10月17日審理程序,曾傳喚甲女及司詢員到庭 ,然因甲女狀況不穩定,故無法繼續行詰問程序(本院卷第 165甲170頁)】:
「司詢員問:有人碰到你屁股?
甲女答:有,阿聰阿伯。(台語)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在哪裡碰到你的屁股?
甲女答:在房間,我的房間。
司詢員問:誰讓阿聰阿伯去你房間?
甲女答:他自己進去的。
司詢員問:爸爸長什麼樣子?
甲女答:爸爸跟媽媽出去買東西,還沒回來,我跟阿伯在 家,阿伯就進去說,走(台語),我們在辦事情 。阿伯都會用一個東西。我說不要,他說要拉, 我就說不要,我說我生氣了,阿伯在切菜,他說 叫我不要拿菜刀,不然會切到手,就沒辦法吃飯 。
司詢員問:剛才你說屁股的事情?
甲女答:我說我講一個給你聽,我說都對,他給那個妹妹 放桌子上,把一個妹妹反過來從後面(屁股)壓 下去。
司詢員問:誰的屁股?
甲女答:我的。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有壓你的屁股?
甲女答:有。
司詢員問:怎麼壓?用什麼壓?
甲女答:壓下去,用他前面的屁股(比下體)。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用哪裡壓你?
甲女答:壓在我這裡。(比手勢)
司詢員問:你躺在哪裡?
甲女答:房間。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說不能說的事情是什麼?
甲女答:不知道。
司詢員問:什麼事情不能說?
甲女答:就是阿伯插下去的事情。




司詢員問:插哪裡?
甲女答:插後面屁股。
司詢員問:屁股做什麼用的?
甲女答:大便的。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用什麼插?
甲女答:用他的屁股。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的屁股長什麼樣子?
甲女答:我不知道。
司詢員問:你可以畫阿聰阿伯的屁股?
甲女答:好,我等一下畫給你看。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屁股長什麼樣子?
甲女答:圓圓的。
司詢員問:你說從後面插,你有脫褲子嗎?誰脫褲子? 甲女答:有。阿伯。
司詢員問:脫什麼褲子?
甲女答:脫他的褲子。
司詢員問:他的褲子誰脫的?
甲女答:自己脫的。
司詢員問:他脫幾件褲子?
甲女答:一件。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褲子脫下來到那裏?
甲女答:脫到好長。然後阿伯還有脫他的衣服。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有穿內褲?
甲女答:有。
司詢員問:然後呢?
甲女答:然後他把自己的衣服都脫掉,全部脫掉。 司詢員問:內褲還在嗎?
甲女答:不在。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脫掉衣服之後呢?
甲女答:(沉默)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插你後面?
甲女答:對。
司詢員問:在哪裡插?
甲女答:我的房間。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插你後面時,你是站著?躺著?趴著? 坐著?
甲女答:躺著。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插哪裡?
甲女答:插後面。
司詢員問:插幾次?




甲女答:好多次。
司詢員問:插的時候感覺?
甲女答:痛痛的。
司詢員問:哪裡痛痛的?
甲女答:後面。
司詢員問:後來怎麼結束的?
甲女答:不知道。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有插後面,還有碰到身體哪裡嗎? 甲女答:沒有了。
司詢員問:有碰到嘴巴嗎?
甲女答:有。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用什麼碰到你的嘴巴?親幾下? 甲女答:他的。親好多下。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有親你的嘴巴,插你的屁股,還有嗎? 甲女答:沒有。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有插你的屁股跟親嘴巴,你身體還有沒 有其他地方被阿聰阿伯碰到的?
甲女答:沒有。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的屁股在哪裡(提示人體圖)?你圈出 阿聰阿伯用那裏插你的屁股?
甲女答:(甲女在圖上男子下體標示畫圈)
司詢員問:你有看過這裡嗎?幾次?何時?
甲女答:有。好多次,晚上。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用哪裡親?
甲女答:(甲女在人體圖上男子嘴巴畫圈標示) 司詢員問:你有看到阿聰阿伯身體何處?
甲女答:手、腳、身體。
司詢員問:是否看過這裡(下體)?
甲女答:有,啾啾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的啾啾長什麼樣子?
甲女答:(甲女以藍色色筆在圖上畫圈,並圈出啾啾) 司詢員問:啾啾什麼形狀?
甲女答:圓形。
司詢員問:你有摸過阿伯的啾啾
甲女答:有。
司詢員問:摸起來怎麼樣?
甲女答:摸起來油油的、黏黏的。
司詢員問:黏黏的是什麼?
甲女答:不知道。
司詢員問:你那樣摸是誰跟你說要做的?




甲女答:阿伯。他說走(台語),我躺著,他站著。 司詢員問:阿伯站在哪裡?你在哪裡?
甲女答:站在地上。在床上。
司詢員問:阿伯有沒有穿衣服?
甲女答:沒有。
司詢員問:上去一點是什麼?
甲女答:我躺床上,阿伯站著。
司詢員問:你前面有說,阿聰阿伯一直弄,你說不要,你感 覺怎麼樣?你喜歡嗎?
甲女答:不知道。不喜歡。感覺痛痛的。
司詢員問:有生氣?害怕?緊張?
甲女答:沒有。痛痛的。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有拉你的褲子?怎麼拉?
甲女答:有。他拉這裡,用力拉。(做出拉司詢員褲子動 作)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拉你身體哪裡的衣服?
甲女答:拉這邊,用力拉下去。
老師問:是拉衣服還是拉褲子?褲子拉去哪裡? 甲女答:拉褲子。一直拉下去。阿伯拉我的褲子,褲子拉 去旁邊,一直拉,要掉下去了。
司詢員問:你的屁股有露出來嗎?
甲女答:有阿。
司詢員問:你跟阿伯在房間時,你的內褲是穿著或脫掉? 甲女答:(躁動)
司詢員問:長褲拉下來時一起把內褲拉下來?
甲女答:是阿。
司詢員問:阿伯多久來你家一次?來做什麼?
甲女答:晚上。來喝酒。
司詢員問:阿伯有教你不能跟別人講?
甲女答:有。
司詢員問:阿伯一直弄是多久?
甲女答:很久。
司詢員問:阿伯壓完以後,你的衣服是誰穿起來的? 甲女答:我自己穿的,我又自己洗澡的。
司詢員問:你先洗澡,阿伯才來壓?
甲女答:媽媽先出去,再來他才壓。
司詢員問:阿伯壓完回家,爸爸媽媽回來了嗎? 甲女答:還沒。
司詢員問:阿伯的啾啾壓那裡,還有壓其他地方? 甲女答:沒有。




司詢員問:(提示人體圖)你哪裡是被插進去的,你畫出來 ?
甲女答:(以粉紅色筆圈出人體圖下體)。
司詢員問:你的屁股在那里?
甲女答:在前面。
司詢員問:阿伯壓哪裡?
甲女答:前面。
司詢員問:阿伯親哪裡?
甲女答:親嘴巴。(於人體圖上標示)
司詢員問:阿伯壓前面還是後面?
甲女答:前面。」等語
(他卷第7甲13頁反面)
觀諸該日訊問筆錄記載內容,司詢員在協助訊問甲女前,有 先跟甲女建立互信,並告以須說實話不可以騙人、不要用猜 的,甲女亦回稱要說實話不可以騙人(他卷第7 頁正面), 可見甲女當日係經司詢員研判得以接受訊問及其意識清楚之 情形下,始為訊問。嗣後甲女亦證稱被告係趁其家人出去買 東西不在家時,進入房間說要辦事情,過程中被告有碰觸甲 女屁股,係以站立姿勢將其生殖器插入躺在床上之甲女陰道 (雖甲女起初係稱插後面屁股、插入後面,但經司詢員訊問 係何處遭插入並請甲女畫出來後,甲女係在人體圖之下體處 以粉紅色筆畫圈,且甲女於訊問之最後問題處,亦稱我的屁 股是在前面,阿伯是壓前面,足認甲女所稱遭插入之處應係 其陰道),插入很多次,且有親嘴動作,時間都是在晚上, 甲女感覺疼痛,且曾摸過被告生殖器(啾啾),感覺油油的 、黏黏的,甲女並親自在被告及自己之人體圖上,以色筆標 繪遭侵入之處係下體及遭親嘴之處係嘴巴(107 他588 號彌 封卷第10甲11 頁),而此與前開驗傷診斷書所載甲女處女膜 有多處舊裂傷之情形相符,可見甲女上開證述內容,要與客 觀事證相合無訛。況且,此又與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甲女上 半身躺在床上,我把她的腳抬起來,我就站著用生殖器去用 她尿尿的地方,時間約30秒,我就射精了,甲女有用手摸我 的生殖器,有摸到我的精液,結束後我就跑去客廳拿衛生紙 擦拭,甲女就自己穿上褲子及內褲,第1 次大概是2 、3 個 月前某日即106 年10、11月,第2 次是發生在106 年12月的 某日,都是晚上19甲20 時許發生的等語(警卷第5 頁正反面 ),及偵查中供稱:我每次都有射精,有印象中只有2 次等 語(偵一卷第15頁反面)等節大抵相符;而甲女年幼,並領 有第一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與被告並無糾葛,此節倘非其 親身經歷之受害經過,依甲女生活經驗及表達能力,實難想



像如何憑空杜撰上情,則上開證據相互勾核,堪認證人甲女 前揭證述內容,應屬非虛。
㈢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只有用生殖器去用她的下體,因為我 的生殖器軟軟的無法插進去,時間約30秒,我就射精了,甲 女有摸到我的精液云云(警卷第5 頁正面);又於偵查中供 稱:我是玩,我只有用生殖器揮1 下,共揮了2 下云云(偵 一卷第15頁反面);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用陰 莖插入甲女陰道,是用陰莖摩擦甲女臀部的肉,甲女自己脫 褲子,把腳抬起來,甲女躺在床上,我站在地上,我用手壓 她的腳是跟她玩,我不舉,我只是在屁股外面摩擦,甲女是 正對著我,褲子脫一半,腳又夾著我怎麼性侵云云(本院卷 第25頁正面、第26頁正面);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我 沒有脫褲子,怎麼性侵甲女,我只有射在褲子裡面,我有摩 擦甲女屁股云云(本院卷第182 頁反面、第183 頁反面、第 184 頁反面)。經核被告此等供述內容,有關被告究竟係以 其生殖器去用甲女下體或臀部、時間長短(警詢稱約30秒射 精,偵查中稱只用生殖器揮1 下)等節,已前後矛盾;又甲 女年幼,並有輕度身心障礙狀況,被告卻稱係甲女面對被告 躺在床上,自己脫褲子,以腳夾住被告,此顯與甲女之年齡 及心智所能反應之一般生活經驗有違;再者,被告稱甲女用 腳夾住被告,致其無法性侵,且係射精在褲子內,然倘若甲 女確有躺在床上以腳夾住被告之情,被告豈能如其所稱以其 陰莖摩擦甲女臀部,況其於警詢時已稱甲女有摸到精液,卻 於審理中改稱係射精在褲內,益見被告供述不僅前後不一, 更有諸多悖於事理之處,則除被告於警詢所稱有用生殖器去 用甲女下體尿尿地方2 次,及偵查中所稱有射精2 次等節, 核與甲女所述相符並為本院所採(即上述㈡)之外,被告其 餘供述,應屬卸責之詞,難以遽採。
㈣按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器或性 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 並不以全部插入為必要。又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 、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凡 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 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指之性交(最 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4175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 判決意旨)。茲被告雖辯稱其不舉,然其於警詢時供稱:我 有用生殖器去用她的下體,總共有2 次,我就站著用生殖器 去用她尿尿的地方等語(警卷第5 頁正面);又於偵查中供 稱:我每次都有射精,我有印象中只有2 次,警詢過程無誤 等語(偵一卷第15頁反面);另輔以甲女前開證述下體遭插



入情節,及其於107 年1 月5 日,經醫師為其採證、驗傷, 發現處女膜有多處舊裂傷之結果,足認被告確有以其陰莖插 入甲女之陰道,致其處女膜有多處舊裂傷,而達性交既遂之 階段。至被告辯稱其不舉,無法性侵,然行為人有無不舉與 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罪,兩者並無必然關係,且揆諸上開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強制性交罪之構成亦不以全部插入為必要; 另外,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甲女處女膜屬於舊痕,在甲 女陰道內之採證,沒有被告之染色體,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 犯罪云云(本院卷第185 頁反面),惟甲女經醫師採證、驗 傷之時間係107 年1 月5 日,距本院認定被告第2 次犯罪之 時間(106 年12月間某日)已經過相當時日,且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人員鑑驗之標的亦係驗傷當日所採得之證 物,則醫師驗得甲女處女膜為陳舊裂傷,及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人員檢測甲女外陰部棉棒跡證,未檢出男性Y 染色體DNA甲STR 型別(偵一卷第7 頁),均與事理無違,是 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內容,均無法使本院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㈤按證人之陳述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 ,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 合理之比較,以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 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 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429號判決意 旨)。茲甲女於前開偵訊中,雖曾言及: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那邊沒有露出來嗎?
甲女答:沒有。
司詢員問:阿聰阿伯那邊長什麼樣子?
甲女答:我不知道。
司詢員問:有沒有人脫你的衣服?
甲女答:沒有。
檢察官問:你的褲子是否有被脫下來?
甲女答:沒有。
檢察官問:你是自己脫褲子?
甲女答:沒有。
檢察官問:沒有脫或是脫一半?
甲女答:沒有脫。
檢察官問:沒有脫怎麼插屁股,有沒有脫?
甲女答:沒有。」等語
然而,就此等訊問問題,經司詢員多次確認甲女真意後,甲 女已明確回答稱:「插後面屁股;啾啾是圓形形狀;有摸過 阿伯啾啾;阿伯拉我的褲子,褲子拉去旁邊,一直拉,要掉



下去了;長褲拉下來時一起把內褲拉下來;我的屁股有露出 來;阿伯壓完以後,我的衣服是我自己穿起來的」等語,而 甲女年幼,並有第一類輕度身心障礙,經訊問時,一時難以 清楚回答,尚屬情有可原;況依甲女證述,被告曾要求、教 導甲女不能將阿伯插下去的事情說出來(他卷第9 頁反面、 第12頁),則在司詢員多次詢問,並輔以人體圖供甲女標繪 確認後,甲女已清楚陳述遭被告強制性交之經過,此又與其 處女膜受有舊裂傷之客觀事證相符,堪信甲女此等證述應與 真實性無礙,而為本院所採,故應難僅以甲女之陳述有部分 矛盾之處,即認其所述全部不可採信。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 護稱甲女證詞迥異,在司詢員誘導之下,卻變成被告性侵云 云,然查,觀諸司詢員協助訊問甲女之問答內容(他卷第7 甲13 頁),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且所詢問題尚屬開放,並 無暗示證人使為故意異其記憶而陳述情形,又司詢員制度之 設置,參諸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 之立法理由,乃係 為提升司法對性侵害案件特殊性之專業,並維護弱勢證人之 司法程序權益及證言可憑信,始增列專家擔任司詢員之制度 ,則辯護人所指,應有誤會。
㈥被告於警詢時雖稱:我沒有違反甲女的意願云云(警卷第5 頁反面)。惟按刑法第221 條之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 行為者,為構成要件。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 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 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其違反意願之程度,並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 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達於妨 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侵犯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者,即可認 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故如被害人對於性行為之拒絕 、自衛、選擇及承諾等性自主權遭壓抑或破壞時,即應認係 「違反其意願」(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判決意 旨)。茲甲女於偵訊中證稱:「我叫他不要弄了,他一直弄 ;阿伯都會用一個東西,我說不要,他說要拉,我就說不要 ,我說我生氣了;後面痛痛的時候,我說不行用,後來還要 用」等語(他卷第8 頁正反面、10頁反面);基此,甲女於 案發時既已多次向被告明確表達「我叫他不要弄了;我說不 要;我就說不要;我說我生氣了;我說不行用」等拒絕之意 ,被告卻仍脫去甲女褲子及內褲,壓制甲女腳部後,以其陰 莖插入甲女陰道,顯見甲女當時性自主權已遭壓抑或破壞, 則被告係以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之事實,亦堪 認定。




㈦按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對 被害人有無「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加重條件之 認定,依立法理由之說明,雖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為判斷之依據,而以被害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 之標準,以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相呼應。又所謂身心障礙者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 條之規定,係指有該條所列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等八款事由之身體系統構造 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 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 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者而言。而有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依同法第6 條第 3 項授權制定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對於相關鑑定流 程、鑑定醫療機構之適格、鑑定醫師應負義務、鑑定結果之 爭議與複檢等項,均有詳細規定,從而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 如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則其有關身體或精神方面障礙之鑑 定結果,在別無反證之情形,自應認已該當於上開法條所定 「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加重條件(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判決意旨)。經查,甲女於被告行 為時,已經相關醫療專業人士鑑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領有 第一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9 月12日中市社障字第1080109211 號函暨所附甲女身心障礙鑑定資料(本院不公開卷第13、21 甲57 頁),則甲女核屬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心智 缺陷之人。又甲女係97年8 月出生,於被告行為時,尚未滿 14歲,亦屬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未滿14歲之女。 茲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這2 年我跟她們家互動很頻繁,幾乎 天天見面,我知道她就讀國小四年級,甲女父母親會拜託我 幫忙看顧甲女等語(警卷第2 頁反面、第3 頁正面、第4 頁 反面);嗣於偵查中供稱:我知道甲女才讀國小三、四年級 ,精神上有一些狀況等語(偵一卷第15頁反面);後於本院 審理程序中供稱:乙女有跟我說甲女是就讀特殊學校,我大 約106 年10月之前的1 年左右就開始去甲女家喝酒,我清楚 甲女就讀特殊學校,大部分都是智能不足的孩子才會就讀特 殊學校等語(本院卷第183 頁正面、第184 頁反面)。綜衡 被告此等供述內容,被告於105 年間起,即開始至甲女家喝 酒,且與甲女家人互動頻繁,甲女父母會委託被告照顧甲女 ,乙女更曾告知被告有關甲女就讀特殊學校之事,可見被告 於案發前,即與甲女及其家人互動甚繁,於照顧甲女時,觀 察甲女言行舉止,輔以乙女告知之情,當已知悉甲女係未滿 14歲之人及屬心智缺陷之人,則被告於準備程序中所稱:我



知道甲女是唸啟智學校,但應該沒有障礙云云,要屬避重就 輕之詞,難以採認。
㈧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2 次,均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㈨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將被告送測謊,及聲請鑑定被告陰莖能 否進入甲女陰道,然經本院送測謊後,經法務部調查局函覆 本案不宜進行測謊,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7 月10日調科參 字第10703275180 號函,另經詢問多家醫療院所可否為被告 為生殖器勃起之鑑定,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榮民 總醫院、國立成功大學人員回稱並未提供此種鑑定,且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亦函覆稱無可供診斷生殖器勃起功 能之檢查儀器,有本院電話紀錄表3 張、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108 年8 月23日校附醫秘字第1080904423號函在 卷可參(本院卷第106甲108 頁、第113 頁),就此,皆屬不 能調查之情形。又被告辯稱其生殖器不舉云云,然經本院函 調被告自105 年1 月1 日起之健保就醫紀錄,依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回函資料,可知被告自105 年1 月1 日起, 迄本案案發前,均未有何就醫紀錄,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108 年9 月16日健保中字第1084036541號函暨所附保 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53甲155 頁 ),而被告就此亦供稱:我不喜歡看醫生,有病的話都到西 藥房拿藥云云(本院卷第184 頁正面),依此,既被告於案 發前並未有何所稱不舉之就醫紀錄,則其辯稱因不舉而無從 插入之詞,實難遽採;況且,行為人有無不舉與是否構成強 制性交罪,兩者並無必然關係,強制性交罪之構成亦不以全 部插入為必要,而被告有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並致其處女 膜有多處舊裂傷之事實,已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此部分待證 事實已臻明確,亦無調查之必要,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 3 條之2 第2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駁回其請求。另外, 依辯護人出具之刑事答辯狀(本院卷第21頁),雖載明聲請 傳喚乙女到庭,以了解性侵之事實,然乙女並未親身見聞甲 女遭強制性交之經過,且依該刑事答辯狀第一點所載內容, 顯將甲女誤繕為乙女,則辯護人之意,應意在聲請傳喚甲女 到庭詰問,此由107 年5 月23日準備程序時,辯護人所聲請 傳喚者為甲女(本院卷第26頁正面),及本院辯論終結前, 被告及辯護人均稱並無其他證據要聲請調查(本院卷第172 頁反面),均可輔以認定,是辯護人此部分書狀所載,應屬 誤繕,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 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10條第5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違反甲女意願,均以其陰莖插入 甲女陰道,自屬性交行為。而甲女於被告行為時,未滿14歲 ,亦領有第一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為心智缺陷之人,被告 對此皆知之甚詳,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 罪。而被告於強制性交過程中,雖有親吻甲女嘴巴及以其陰 莖摩擦甲女臀部等具有滿足自己性慾之猥褻行為,惟此屬強 制性交之階段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 公訴意旨漏未斟酌被告此部分強制性交情節兼有對心智缺陷 女子犯罪(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應有誤會 ,惟此僅為加重條件之增加,乃屬單純一罪,毋庸變更起訴 法條,附此敘明。
㈡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固規定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惟 該條項但書明文規定:「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 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本件被告所犯罪名,已 針對被害人之年齡設有特別處罰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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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