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1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全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2918號、107年度偵字第17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全騰因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全騰於106年10月29日1時許,因本件酒後駕車 肇事,致本身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顏面骨閉鎖性 骨折、左手肱骨骨折、多處肋骨骨折、軀體和四肢多處擦傷 、呼吸衰竭之重傷害,導致其意識僵呆,可睜眼但無眼神接 觸,失語,不能遵照簡單指示或了解指令,毫無理解力也認 不出家人,四肢關節攣縮,虛弱無力不能坐或站,對痛刺激 尚有退縮反應,日常基本生活如灌食、翻身及抽痰需專業人 員照護,完全不能處理個人事務,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77號民事裁定、佳佳護理之 家108年10月23日雲佳護字第1080054號函各1紙附卷可考, 是綜合上開資料,堪認被告現確已因心神喪失,無法正常在 庭表達,致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被告於 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