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訴字第16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23號
被 告 薛晴襄
選任辯護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黃秀鑾
薛人碩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謝昕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陳建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碧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奕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淑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
偵字第12457 號)、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19659 號)及移
送請求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7880 、17881 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薛晴襄共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謝昕儒共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陳建中共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陳碧珠共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張淑勤共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薛人碩幫助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秀鑾無罪。
犯罪事實
一、薛晴襄以其母親即不知情之黃秀鑾名義先後設立晴朝創意行 銷有限公司(下稱晴朝公司)、巨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 稱巨龍公司),且開立相關金融帳戶(以巨龍公司名義開立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下稱A 帳戶】,以 晴朝公司名義開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 下稱B 帳戶】,以黃秀鑾名義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下稱C 帳戶】,以薛晴襄名義開立大陸 地區中國農業銀行前嶼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 【下稱D 帳戶】,以黃秀鑾名義開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E 帳戶】,以黃秀鑾名義開立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下稱F 帳戶】)後, 即擔任實際負責人。詎薛晴襄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竟自民國102 年間起,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名成年男子(即薛晴襄自稱為大陸籍、 美國籍之集團高層人士)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擬定以未經我國認許之境外「巨聯盟(即巨龍)集團」、「 金帝盟集團(金帝創富資本有限公司)」名義推出如附表一 所示固定收益分紅制度之貴金屬基金、黃金指數等名稱之投 資方案,提供相關之介紹廣告文宣與架設電腦網站等,並吸 收同具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之謝昕儒、陳建中、陳碧珠、 張淑勤為業務,並透過其胞弟即具有幫助犯意之薛人碩協助 處理收款、發放投資憑證等事宜(參與期間為104 年2 月至 7 月間),除由薛晴襄親自在臺灣地區或藉由帶同投資者至
海外參加所謂集團大會時,上臺演講解說及鼓吹推銷上述投 資方案外,亦交由謝昕儒、陳建中、陳碧珠、張淑勤,在址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7 樓之2 之巨龍公司、位 在臺中市或彰化縣各客戶住處,向客戶介紹解說或鼓吹推銷 上述投資方案,以招攬投資人投資並轉交分紅予投資人,渠 等依約可取得以投資金額計算3%至10% 之分紅佣金,而向不 特定大眾公開招募投資,並自102 年3 月間起至104 年7 月 止,先後以如附表二所示情形,向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招募 介紹、解說而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客戶投資款項則直接 匯入A 、B 、C 、E 、F 帳戶,或以現金交付給謝昕儒及陳 碧珠、匯入謝昕儒及陳碧珠所開立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帳 戶,再由謝昕儒、陳碧珠轉交給薛晴襄,所應允支付給客戶 之配息收益,亦由謝昕儒、陳建中、陳碧珠轉交。嗣因巨龍 及金帝盟從104 年間起,開始有未依約給付月配息或到期給 予約定本利和情形,始為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發覺有異,而 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請求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證人張雲珍、張國榮、謝昕潔、陳明琴、石孫玉琴、許町 子、張汶珊、廖美華、唐曉雯、游慧君、崔治勤、陳慧妮、 陳靖怡、吳垂芬、紀雅婷、江淑霞、徐淑珍、黃淑明、王速 子、張廖素圭、方思允、葛婉真、蔡能意、陳鳳珠於偵訊中 所為之證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規定 ,本不得做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陳述均係在檢察官前 所做成,並均有具結擔保其陳述之正確性,並無何顯不可信 之情況,依前開法條意旨,自得做為證據。
㈡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經查:被告黃秀鑾之辯護人范成瑞律師於準備書狀表示「 就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6 年
度金訴字第16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卷一第99頁】,惟經 本院發函詢問就證人陳靖怡、許町子、游慧君、石孫玉琴警 詢及偵訊中之證據能力之證據能力是否爭執(見本院卷四第 149 頁),後其於電話中表示爭執石孫玉琴部分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四第157 頁),然本院傳喚證人石孫玉琴未到庭 ,被告黃秀鑾及辯護人范成瑞律師即表示不爭執石孫玉琴部 分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第188 頁),故其對證人陳靖怡 、許町子、游慧君、石孫玉琴均已不爭執證據能力。另被告 謝昕儒之辯護人黃逸哲律師原表示與被告謝昕儒有關人等包 含陳靖怡、許町子、游慧君、石孫玉琴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一第103 頁)、被告陳建中之辯護人梁徽志律 師原表示爭執所有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 124 頁),但被告謝昕儒及辯護人黃逸哲律師、被告陳建中 及辯護人梁徽志律師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對於證人陳靖怡、 許町子、游慧君、石孫玉琴警詢、偵訊之陳述均不爭執證據 能力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7 頁)。其他被告及辯護人就陳 靖怡、許町子、游慧君、石孫玉琴警詢陳述之執證據能力並 未提出爭執。是就證人陳靖怡、許町子、游慧君、石孫玉琴 警詢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已不爭執證據能力, 依前揭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㈢另被告薛晴襄之辯護人張立宇律師於準備程序原表示對所有 證據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74頁),嗣於審理中 表示爭執張姚秀琴部分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35 頁) ,再經本院發函詢問就證人張姚秀琴警詢之證據能力之證據 能力是否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48 頁),張立宇律師雖具狀 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僅爭執證明力,但於檢察官捨棄傳喚 證人張姚秀琴後即表示此證人未經對質詰問,警詢陳述不能 作為本案證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9 、360 頁)。另陳建 中之辯護人梁徽志律師爭執所有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 被告謝昕儒之辯護人黃逸哲律師爭執證人陳明琴、張汶珊、 廖美華、唐曉雯、崔治勤、吳垂芬、江淑霞、徐淑珍、張廖 素圭、葛婉真之證據能力,均如前述。故證人張雲珍、張姚 秀琴、張國榮、謝昕潔、陳明琴、張汶珊、廖美華、唐曉雯 、崔治勤、陳慧妮、吳垂芬、紀雅婷、江淑霞、徐淑珍、黃 淑明、王速子、張廖素圭、方思允、葛婉真於警詢中之證述 ,均屬審判外之陳述,經辯護人聲明異議,且查無其他得為 證據之事由,均無證據能力。
㈣除上開爭執部分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未就證據能力聲 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視為同
意做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 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 ,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及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 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 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 證據能力,且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 ,本院認亦得作為證據。
二、各被告就本案之答辯如下:
㈠被告薛晴襄固坦認就巨聯盟部分有代為收受款項,並表示就 巨聯盟部分認罪,然矢口否認其餘犯行,並辯稱:其並未主 導巨聯盟部分之犯行,只是代為收付款項,另被害人張姚秀 琴非其招攬,且其並未參與金帝盟部分之商品銷售及營運云 云(見本院卷一第75頁反面、卷四第391、396頁)。 ㈡被告謝昕儒坦承:除了被害人吳垂芬、江淑霞之外,其他起 訴書記載與其相關的被害人即陳碧珠、張雲珍、張姚秀琴、 張國榮、謝昕潔、陳明琴、石孫玉琴、許町子、張汶珊、廖 美華、唐曉雯、游慧君、葛婉真、蔡能意、陳鳳珠、楊婉妮 ,確實有向他們分享本案的投資案,之後該等被害人並有投 資如起訴書記載的金額,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並辯稱:附表二編號3 、19、21、22、25、26、29所示被 害人即陳碧珠、吳垂芬、江淑霞、徐淑珍、張廖素圭、方思 允、陳鳳珠並非其所招攬,且其不知本案相關投資是違法的 ,否則其不會自己跟家人都投資這麼多錢,其沒有違反銀行 法的犯意云云(見本院卷一第76頁、卷四第391 頁)。 ㈢被告陳建中坦承:除了附表二編號4 、20、21的被害人外, 起訴書記載與其相關的被害人即陳慧妮、陳靖怡,其確實有 向他們分享本案的投資案,之後該等被害人並有投資如起訴 書記載的金額。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 :附表二編號4 、20、21的被害人即張淑勤、紀雅婷、江淑 霞非其所招攬,其並未取得傭金。且其不知本案相關投資是 違法的,否則其不會自己、家人都投資這麼多錢,還找國中 、高中的好朋友投資,其沒有違反銀行法的犯意,另其只是 跟親友分享自己的投資,並不符合向不特定人招攬吸收資金 的要件云云(見本院卷一第76頁、卷四第391 、396 頁)。 ㈣被告陳碧珠對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76頁反面
)。
㈤被告薛人碩固坦認曾於起訴書記載之時間代被告薛晴襄收取 款項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意,並辯稱: 我從103 年12月從上海返家後,曾應被告薛晴襄請託幫忙跑 腿收取款項,故於104 年2 月到104 年7 月短短數月間協助 被告薛晴襄跑腿代收款項,但並沒有參與兩間公司營運事項 及活動,也不曾以公司名義對外招募也不曾從中獲取利益及 傭金,也不清楚被告薛晴襄她公司營業具體內容為何,不具 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云云(見本院卷卷二第81至89頁)。 ㈥被告張淑勤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被害 人吳垂芬、紀雅婷、江淑霞、徐淑珍是我介紹給被告謝昕儒 或陳建中,並非其招攬,我亦非本案公司之員工云云(見本 院106 年度金訴字第23號卷第26-27 頁卷第頁)。三、本件被告對於巨龍集團及金帝盟集團之投資方案如附表一所 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曾投資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巨 聯盟或金帝盟商品之事實均不爭執,且有各被害人之陳述及 相關客戶申請書、投資憑證、匯款單據等證據在卷可稽(相 關證據名稱及所在卷宗頁數詳如附表二所示),並有金帝盟 集團投資文宣【見104 年度他字第6960號卷宗(以下簡稱他 卷)卷一第116 至117 頁反面)、巨聯盟控股集團投資文宣 (他卷一第118 至128 頁)、C帳戶交易明細(他卷二第98 至99頁)、F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卷二第127 至12 8 頁、133 至139 頁)、A帳戶、B帳戶交易明細(他卷三 第57至60頁反面)、臺中市政府102 年7 月22日府授經商字 第10208330420 號函(核准巨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見他卷三第168 至170 頁)、經濟部101 年12月17日經授 中字第10132850100 號函(核准晴朝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設立 登記,見他卷三第173 頁反面至175 頁反面)、A帳戶、F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3 年1 月1 日起之交易明細【105 年度 偵字第12457 號卷(下稱偵卷)卷二第63至67頁反面】、E 帳戶開戶資料、103 年1 月1 日起之交易明細(偵卷二第75 至78頁反面)、金帝創富資本有限公司之簡介及紅利貴賓會 文宣(偵卷二第138 至167 頁)等附卷可按,巨龍集團及金 帝盟集團之投資方案如附表一所示(起訴書附表一另記載有 名為GDB1400 之商品,但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有被害人購買此 商品,爰予以刪除),各被害人確有為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之 事實,已足認定。
四、被告薛晴襄、謝昕儒、陳建中、張淑勤、薛人碩雖以前詞置 辯。惟查:
㈠證人即被告薛晴襄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為便於參閱,依其所
述對象重新整理,見本院卷二第185 頁至第206 頁、卷三第 164至187頁):
⒈我有在巨聯盟擔任講師,主要是講投資移民的部分,是一個 吳先生找我過去,當時說公司註冊在維京群島,總部在美國 ,但我並未去參觀過,我個人認為確實有這個公司存在。我 是在網路上看到金帝盟的公告,本身有參加過金帝盟的大會 2 次,一次在香港,一次在濟州島,香港的工作人員說有活 動,他們的網站也有公告可以報名。謝昕儒跟陳建中也想參 加,他們訊息是從我來,但如果他們自己登網也是看得到。 香港部分我第一次去還不是客戶,只是去瞭解,那時候覺得 對虛擬貨幣很感興趣,他們講虛擬貨幣。濟州島是後來又舉 辦的活動,如果你是客戶有投資的話,它會給你名額就可以 去。
⒉我弟弟薛人碩原本在大陸做飯店業,在那邊可能覺得發展不 是很好想要回來台灣。一開始要回來他說飯店業沒有以前那 麼景氣,所以他要先找,我說你先慢慢找不急,隔了幾個月 ,他跟我說他找到工作,他又去飯店業也在台北。他回來的 時間我已經不在巨聯盟這家公司,合約到已經離職了。我只 有請他幫我轉交支票給謝昕儒,那時候我不在巨聯盟,巨聯 盟要給客戶的報酬、紅利支票轉交給業務,業務再轉交給客 戶,我跟謝昕儒原本是男女朋友,但當時已經分手,不想那 麼多私下接觸。另外是金帝盟部分,因為我本身也是金帝盟 的客戶,從公司的客戶平台去問我要拿我的合約,在台灣的 客戶要拿合約要本人去香港拿,謝昕儒的客戶也都想拿這些 合約,我們就代為轉發,金帝盟就說需要辦一個公開的儀式 ,我跟謝昕儒說要收費,因為這是要租借場地的,後來確實 有辦,那時候來的對象,我們的合約有收到,就轉交給他們 。薛人碩有幫忙分發給客戶,那時候他還沒找到工作,我就 說那你來幫我,因為現場還要打點點心什麼事情。他那時候 剛從大陸回台灣還沒有找到工作,除了幫忙照顧我妹妹之外 ,時間在104 年2 、3 月,後來他找到工作時在6 、7 月, 我記得是我結婚之後,他跟我說他有找到工作。我當時是跟 薛人碩講說我不想再跟謝昕儒有太多接觸,你幫我轉交給他 。他有問說這要幹嘛,我說這是要給謝昕儒的,你拿給他就 知道了。當時沒有跟薛人碩談到員工薪資、福利、投保勞健 保等等的相關事宜,他不是我的員工,也不是巨聯盟、巨龍 公司、金帝盟的員工,對這幾間公司的營運狀況不知情。 ⒊我有幫巨聯盟代收付款項,匯款經過如警詢所述(按其警詢 陳述略以:部分客戶以人民幣在臺灣匯出到我、謝昕儒、陳 建中先前在中國大陸設立的中國農業銀行帳戶,然後再將謝
昕儒、陳建中帳戶內的錢匯入我的帳戶,再由我轉入巨聯盟 提供的大陸帳戶,另一部份現金由我收取,讓香港巨龍資產 管理公司直接扣我在香港應支領辦理移民的薪資及獎金,我 會將部分現金轉帳或開支票給謝昕儒、陳建中、張淑勤、陳 碧珠及投資人當佣金及收益等語,見他字卷卷五第102 頁) ,以銀行匯給對方的部分,應該1 千多、2 千萬元左右,會 預扣業務的佣金,該返還給客戶的會先預扣下來,因為兩岸 匯兌是有困難的,香港我辦移民是有獎金的,可以從我那邊 扣下來,我不用再匯出去。其他被告有把錢匯到大陸,有時 候直接匯到我的帳號,有時候是匯到他們自己大陸的帳號, 再轉過來到我這裡,再後面因為這樣實在是太麻煩了,所以 他們全部匯到台灣的公司帳戶。104 年元月巨聯盟控股公司 就沒有正常給付收益,這部分跟警詢所述一樣(按其警詢陳 述略以:104 年元月開始巨聯盟就沒有正常給付我應該給臺 灣客戶的收益及本金,一開始巨聯盟負責臺灣區的陳經理都 以公司營運正常來安撫我,並要我先墊付客戶款項,到104 年9 月發現陳經理已經聯繫不到,我打該公司在美國總公司 的電話也不通等語,見他字卷卷五第102 頁),因為我匯款 前會預留一部分要給客戶,我104 年元月份知道時,其實臺 灣這邊是還有錢的,我是代收付,只要有錢我就付,到後面 我墊不下去了,連那個窗口我傳訊息給他都沒有回覆我,才 覺得真的好像不行了。
⒋本院105 年重訴46號民事案件卷宗(下簡稱民事卷)卷一第 99頁第1 張給被告陳建中支票括號18是什麼意思不記得,但 如果是他的名字的,不是報酬,就是投資紅利或是他自己的 佣金。同頁第2 張支票有1 P 是巨聯盟最早投資的商品,這 些合約都已經結束,客戶都拿到錢。同卷100 頁第3 張18% 是1 年份的報酬,應該是102 年投資款的報酬但我不確定, 交代給多少、收多少我就照給,錢有在我這裡就給他。給他 的支票不只這3 張,銀行應該查得到。我在警詢說陳建中、 謝昕儒、張淑勤、陳碧珠、張淑勤是業務的陳述屬實。張淑 勤的客戶有江淑霞、紀雅婷。誰的客戶誰拿走介紹費。我警 詢中說巨聯盟集團制定每年6 到18% ,是不同商品給的不一 樣,6%是最低的。
⒌我跟謝昕儒之之前同事介紹認識,102 年變成男女朋友。10 3 年加入巨聯盟集團時,跟他的感情狀況已經不好。巨聯盟 有四大區塊,一個類似銀行性質的公司,巨銀(音譯)屬於 銀行的業務,還有投資公司、保險公司,我的部分是資產管 理公司裡面主要做移民,代收付的部分是屬投資那邊的。謝 昕儒問我巨聯盟的事情,公司有一些簡介我有給他看過,他
們後來也有認識到市場部經理但很少互動,習慣什麼事都來 問我。我在巨聯盟集團是在資產管理公司裡面負責移民的業 務總監。卷內黃秀鑾的帳戶在我去警局自首之後有提領,我 認為我可以提領。我曾在103 年10月23日以黃秀鑾帳戶轉帳 給薛海凌,原因是贈與,我認為這是我賺的錢贈與給孩子。 偵卷二第84頁所示(按為薛海凌帳戶交易記錄)最後2 筆, 105 年3 月8 日提了40萬元原因不記得了。520 萬元的原因 是要跟人家周轉來的錢還掉。幫巨聯盟代收付,巨聯盟給每 一筆的業績2%作為臺灣辦公室費用的支付。我本人或家人無 投資巨聯盟,公司規定不行,因為我們會優先知道公司的事 情。我代收的錢確實有匯出,但帳號都不是公司,因為巨聯 盟在大陸沒有註冊公司,如果有公司帳號,讓客戶直接匯款 過去就好。
⒍謝昕儒跟陳建中他們原本都在鴻茂(音譯),我那時候也在 鴻茂(音譯)當講師,我又接了國外的工作,他們會好奇我 在國外是做什麼,因為我在臺灣時間變得比較少,他們也是 這樣問來問去就愈來愈瞭解這家公司,有投資商品這一類的 。當時我們跟鴻茂(音譯)有一些意見上的分岐,就轉過來 這邊,因提前與鴻茂解約會虧損,巨龍這邊有答應補足全額 。謝昕儒跟陳建中他們初期對公司沒有認識,後來他們參加 活動時,有跟市場部經理見到面,有互動到。市場部會有一 個資料發到我這邊來,我把簡體字轉成繁體字再發給他們看 。業務一定有佣金平均在8 到12% 左右,有上下關係,這個 業務找了另一個業務,他就變成他的上級,他的業績公司還 會再提撥一部分給他。但下線不能越來越長,他們只有1 、 2 層而已。
⒎當時我在巨聯盟合約尚未結束,巨聯盟有些同事已經跳槽到 金帝盟,他們會來跟我說要不要一塊過去,因為我有競業條 款,他們有一點點業務內容是同性質的,他們那邊跟資產有 一點點關係,我說我應該不行,他們說那邊的商品很好,台 灣是他們屬意的市場,會跨到臺灣來,我回來就跟謝昕儒跟 陳建中說有這件事情,我覺得金帝盟的商品比你們現在賣的 還要厲害。謝昕儒跟陳建中就有興趣,他們有填要購買多少 虛擬貨幣的表,金帝盟底下有一個子公司叫金帝創富,就是 收虛擬貨幣可以投資,之後我把資料先拍照傳給我同事,他 說你們有來香港參觀時要把這個表帶過去,我有去就把表格 給他,謝昕儒跟陳建中那時去到香港時已經是會員資格。金 帝盟部分很像銀行的網路銀行,輸入帳號密碼登入自己的會 員平台,花3 個虛擬貨幣去激活成為業務資格,如果有人也 要投資可以招攬他,所有的流程,收到款得要有虛擬貨幣,
如果有可直接在網路上操作,幫他們下單,帳號密碼開出來 可以再給他的客戶,報單可以在網路上進行。之後謝昕儒跟 陳建中有透過我買虛擬貨幣,得要有虛擬貨幣才能夠投資。 虛擬貨幣可以跟任何一個擁有虛擬貨幣的人買,或直接跟香 港公司,但跟公司買要現場付現或在現場刷VISA金融卡,飛 過去要機票錢一些成本,所以謝昕儒跟陳建中都會找我,他 們需要虛擬貨幣,我去找公司,或是台灣其實很多人持有虛 擬貨幣,我就去買來給他們。他字卷六第81頁的名片寫我在 金帝盟擔任首席顧問,但這個名片是一個樣版,業務會有名 片的需求,我說就以這個樣版去做,事實上我也沒有真的在 那邊任職,以這個為樣版再改成名字譬如說誰誰誰業務、擔 任什麼職務。我有擔任萊斯科技大陸的招商代表,但沒有多 久我就辭掉了,萊斯科技是賣萊斯幣(按即虛擬貨幣)的, 金帝盟只是因為它有收萊斯幣,所以可以買虛擬貨幣。 ⒏他字卷一第28-41 頁是我發的訊息,有一個聊天的群,大陸 那邊有新的業績公告出來,我就放在群裡面給他們看。他字 卷五第28-31 頁是我跟謝昕儒的微信對話,是有一些客戶想 要拿錢,我們這邊都沒有得到消息,不知道怎麼跟客戶講, 明著講不敢講,現在狀況只能等1 、2 個月看看。我跟謝昕 儒跟他講公司要轉債券,沒有匯出紀錄、匯回被擋下來要求 說明等語也是事實,要從大陸匯回來不完稅是匯不回來的, 要嘛就是要走其他的管道。我當時說「我愈來愈有把握你會 脫身」是因為謝昕儒跟陳建中已經有在銷售金帝盟的商品, 我跟我在那邊的朋友講說,巨聯盟的狀況搞得臺灣這邊壓力 很大,他們講說有一個方法,如果你們這邊銷售業績很好, 一個投資額需要用100 個虛擬貨幣收你8 成就好,可以留下 很多錢,就不用去買虛擬貨幣,兌換額的意思是這個,前提 是要業績很好,所以買虛擬貨幣報業績只需要用到百分之80 ,百分之20是不需要付出去的,我講的那個當下是持續有這 麼做,因為他們真的有少收,可以留一些現金在身上,是不 用付出去的,我才會說愈來愈有把握,多賺了這些錢若客戶 真的不願意等巨聯盟的,你現金就給他了。
⒐我認識被告張淑勤,她曾經是我們公司的業務,她要銷售之 前要簽一個業務承攬契約書,她有簽,然後她也有招攬。並 沒有被告張淑勤稱「介紹獎金是薛晴襄開錯的,後來兌現以 後,扣除網路平台費用7 千元及給江淑霞3 %的手續費後就 退還給薛晴襄」這種事,這筆錢一直是她領走的。【提示本 院105 重訴第46號民事卷(下稱民事卷)卷一第158 頁張淑 勤簽立的業務承攬合約書】我所謂被告張淑勤有簽業務承攬 合約書就是這份,我不確定她是在我面前簽,還是她簽好了
請人再交給我。上開合約書的第五條之道德操守,第2 項寫 到甲方(被告張淑勤)應以乙方(巨龍公司)的教育訓練內 容作為銷售準則,所謂教育訓練內容就是以PPT 的內容為準 ,她並沒有去國外上課,一般都是把巨聯盟之產品的介紹 E-MAIL給這些業務,讓他們去看。上開合約書第三條獎金發 放的部分,提到甲方應提供給乙方中國大陸銀行帳戶,但被 告張淑勤沒有提供帳戶,依該條會扣5 %中轉費用,即獎金 扣5 %。至於金帝盟並非我公司承接的業務,所以我不清楚 ,聽證人謝昕儒說是被告張淑勤轉介客戶給證人謝昕儒,證 人謝昕儒再退傭金給她。巨龍部分應該是張淑勤跟陳建中配 合。他字卷五第161 頁巨龍臺灣授權辦公市場機制度說明就 是業務招攬下線後可以拿到多少獎金的說明表,這是後來制 訂的,之前的佣金應該都是10% 。紀雅婷的投資業績有分二 個部分,主要是被告張淑勤的,也會有證人陳建中的。民事 卷一第101 頁支票是被告招攬江淑霞的傭金。被告張淑勤在 我經手的金流中只有紀雅婷、江淑霞兩個客戶,徐淑珍、吳 垂芬應該不是巨聯盟的客戶。民事卷一第158 頁業務承攬合 約書被告張淑勤、陳建中、謝昕儒都有簽署,民事卷一第 159 頁人事資料表的申請日期為102 年8 月27日,被告張淑 勤是這天簽署的。
㈡證人即被告謝昕儒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見本院卷三第16至26 頁反面、第123頁反面至第132頁):
⒈我大學畢業,主修工業工程。畢業直接進國泰人壽,待了6 年左右。我在100 年認識薛晴襄,就交往了,104 年元旦分 手。薛晴襄慫恿我離開,先到外商的宏利人壽保險經紀人公 司,101 年初投資鴻茂,鴻茂業務內容為廣告跑馬燈租賃, 利潤、分紅如何計算忘記了,我只知道薛晴襄每個月會給我 收益,因為我主要的本業在保險,沒有很在意這東西,我會 投資是因為薛晴襄在認識我的時候,就一直跟我講說我跟我 家人工作這麼辛苦,賺了錢是為了什麼,薛晴襄給我一個很 強的觀念叫做被動收入,當我知道我不用靠我的勞力,可以 用我存的錢,讓錢可以生錢,讓我不用那麼辛苦的時候,我 就全然相信薛晴襄,而且薛晴襄在鴻茂自稱她是執行副總。 我與薛晴襄交往,把她當成未婚妻,後來薛晴襄跟我家人講 鴻茂現在不安全,我們家全部的人選擇相信薛晴襄,從鴻茂 解約到巨龍公司。到薛晴襄自首時,我總共投資700 多萬元 ,大概巨龍就463 萬元,金帝盟又被薛晴襄騙250 萬元。薛 晴襄說她現在在一個美國的私人銀行,叫做巨聯盟控股集團 ,私人銀行這幾個字,讓我聯想到類似摩根大通、摩根史坦 利這種大型的公司,薛晴襄說她在裡面是資產管理的總監,
薛晴襄有說她的權力非常的大,我們投資在鴻茂已經虧損 35% ,薛晴襄可以無條件的幫我們把錢補回來,薛晴襄也常 常來我家,三不五時就在講,讓我跟我的家人都相信她講的 ,後來陸陸續續去聽了在國外的演講,薛晴襄在臺灣又開了 公司,我們就陸陸續續又加碼了。在巨龍時國外會議有菲律 賓、馬來西亞、澳門、印尼雅加達,印尼雅加達是薛人碩帶 隊,香港跟濟州島是金帝盟時期。巨龍時代的海外說明會、 旅遊,薛晴襄都在台上講。內容我記不了那麼多,但是該講 的薛晴襄都講了,就是讓我們認為巨龍公司真的很大。薛人 碩是薛晴襄貼身助理。
⒉103 年間薛晴襄襄說被動收入很重要,但是你有沒有看過實 體真正的黃金,每個月還會增加2%重量的黃金,而且只要1 年的時間,這個合約就結束。你今天買了1 兩黃金,1 年之 後你可以把1 兩黃金加上每個月增加2%重量的黃金全部拿走 ,這樣你有沒有心動,要不要覺得你之前投資巨龍的錢,到 期全部轉過來金帝盟,我家人在金帝盟投資約500 萬元左右 。多少錢從巨龍轉過來分不清楚,我們領到的又進去了,我 只能說全部都在薛晴襄那裡,都沒有拿回任何實體款項,拿 到了還是再投進去。在金帝盟時有參加海外說明是在香港、 濟州島。香港場面非常大,100 桌1000人左右,請了草蜢、 鄧紫棋來演唱,又帶我們去金帝盟的公司,薛晴襄是全程穿 套裝,跟她在巨龍演講時一樣的套裝,薛晴襄跟我們介紹公 司、投資內容,薛晴襄都有參與,我覺得這個方式跟巨龍很 像,只是換一個東西,但是薛晴襄就講說這個公司又更好怎 麼樣,是英國的集團,之前巨龍是美國的集團。薛晴襄說她 在金帝盟是擔任首席顧問,就發首席顧問名片就給大家了。 我跟陳建中本來就沒有太大的交集、關聯,所以我會聽到陳 建中的事情是薛晴襄跟我講,我沒有真正接觸到陳建中。我 知道陳建中有投資巨龍,但不知道有投資金帝盟。在巨龍、 金帝盟,介紹會員進去是否有佣金部分,薛晴襄講的跟做的 都不一樣,這部分以筆錄為準(按其先前偵訊筆錄陳述:巨 龍的獎金制度可以拿6% -10% ,金帝盟要看自己投資多少單 位,自己只買一單位,介紹一個人可以拿該人投資金額的5% ,買兩單位就可以拿10% ,我忘記上限是多少,見)。本院 卷二第272 頁以下之光碟是104 年1 月20日薛晴襄對外上課 推銷金帝盟的錄音光碟這是陳建中給我的。我有在亞太雲端 大樓巨龍公司聽過薛晴襄上課,好像巨龍、金帝盟都有,時 間都很近。
⒊(他卷一第8 頁警詢筆錄)我當時在警詢講薛晴襄在104 年 初時希望我幫她找人投資金帝盟集團的商品,這樣她才有錢
給付巨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人的第二期收益。是薛晴襄當時 有講說她是金帝盟高階主管,可以跟內部的人協調,比如說 我有在投資金帝盟的話,公司不要賺這麼多,薛晴襄把一部 份挪來先付給巨龍公司的客戶,因為巨龍用很多的名義說要 轉成離岸的投資銀行還什麼的,有一段期間要閉鎖,閉鎖的 時候薛晴襄沒辦法再支付每個月的收益。巨龍跟金帝盟這兩 家公司不同,但薛晴襄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今天投資金帝 盟,金帝盟公司如果有產生利潤的話,金帝盟老闆可以不要 賺那麼多利潤,他就要挺薛晴襄,把一部分先來救巨龍的客 戶,讓巨龍不要整個跳票或讓客戶失去信任。如果依照理性 正常的模式來做的話,確實不應該這樣,但是我們有太多是 非理性因素去投資,完全相信薛晴襄講的。薛晴襄說資金匯 到海外,但我從來沒有看過金流資料,薛晴襄不跟我講,她 非常的強勢。薛晴襄說他在臺灣所成立的巨龍公司是香港巨 龍公司授權來臺灣開的辦公室,這個辦公室由薛晴襄說的算 ,員工有薛晴襄弟弟薛人碩跟吳家豪,吳家豪都在用電腦的 東西。
⒋他卷一第20頁巨龍公司的獎金制度,是事發之後我們蒐集手 邊資料才發現,其實薛晴襄以前給我什麼、講過什麼我都沒 有很在意,因為真的把薛晴襄視為一家人。雖然依照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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