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興
選任辯護人 馬啟峰律師
游琦俊律師
沈崇廉律師
被 告 林文化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龔年春
陳采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
被 告 周瑋則
陳韋安
張月鳳
戴瑋良
許國聖
謝亞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謝顯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晨瀚律師
被 告 仇維鍵
陳政裕
葉明岳
賴森杰
程鈺翔(原名程曉明)
楊啟增
陳立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方春雅
王靜玟
張詠婷
林麗華
蔡佩昀
鍾羽捷(原名鍾佩君)
李唯君
張文馨
陳畇析(原名陳可華)
詹誌誠
蘇琮傑
謝明宏
陳振昌
張晏瑞
洪雨蓓(原名洪綾娸)
陳文傑
江俊衛
邱品頤(原名張巧凡)
黃雅琳
周修賢
曾少甫(原名曾右景)
林鈺潔
姚衛恩
程凱濱
林熊豊
林煜忠(原名林羿良)
林冠瑋
楊郁婷
賴亭潔
蔡曉君
賴品存
李潔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徐建鈞(原名徐慶祥)
陳耘浚
黃彥勛
陳宗泰
趙子毅
劉致宏
劉麗鳳
林良凡
吳欣鈺
張念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珮瑩律師
被 告 何俊德
林承諭(即林士堯)
紀雯儀
蘇佳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15042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勝興、林文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
龔年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部分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周瑋則、陳韋安、張月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5至7所示。
戴瑋良、詹誌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8、9所示。
楊啟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沒收部分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
徐建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國聖、謝亞倫、仇維鍵、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羽捷、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琮傑、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江俊衛、周修賢、林鈺潔、姚衛恩、程凱濱、林煜忠、林冠瑋、賴亭潔、賴品存、陳耘浚、黃彥勛、陳宗泰、劉麗鳳、林良凡、張念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12至50所示。
趙子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文傑、黃雅琳、林熊豊、楊郁婷、蔡曉君、李潔妤、劉致宏、吳欣鈺、蘇佳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52至60所示。
邱品頤、曾少甫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政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如附表七編號63所示。 犯罪事實
一、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之成年男子因欲在菲律 賓籌組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以行騙大陸地區人民,經李蒼逸 (原名李連春)居間介紹,而與張勝興(綽號「鼠哥」、「 家樂福」)、林文化(綽號「華哥」、「麻辣王」)聯繫商 議後,於民國100年3月間起,由「大胖董」負責出資在菲律 賓籌設詐欺機房;張勝興在臺灣地區負責集團成員招募、菲 律賓機房所需軟硬體設備之供應、機房運作相關事務之後援 、詐欺所得款項之帳務總理等事務;林文化負責菲律賓詐欺 機房成員之調度;李連春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 」、「大兵」之成年男子常駐在菲律賓當地,負責尋找機房 地點,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犯罪據點、購置 電腦、電話、路由器等相關電腦硬體設備、架設網路平台自 動撥號系統與維護機房設備,及擔負菲律賓各詐欺機房成員 往返臺灣與菲律賓之接送、生活照料、民生必需品補給採買 等責任。並與代號「保時捷」之轉帳車手集團合作,由「保 時捷」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於存、匯款至人頭帳戶 後,再由該集團轉帳手以不詳匯兌方式,將匯入或存入之款 項層層轉出,再通知臺灣地區該集團所屬車手持銀聯卡將贓 款領出,於扣除15%之手續費後,即通知「大胖董」等人之 跨境電信詐欺集團在臺成員收取現金。張勝興並於100年7、 8月間,招募與渠等亦有犯意聯絡之成年人龔年春(綽號「 春哥」、「阿春」)進入上開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擔任張勝 興、林文化、「保時捷」集團與在菲律賓之各詐欺機房間之 聯繫窗口,由龔年春於每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 ○市○○路0段○○○村00號住處,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 賓境外機房聯繫,掌控境外機房開工情形(如當日網路是否 正常,預計話務語音發射大陸哪些城市等),並於每日下午 2、3時許,至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之個人辦公室(先後曾承 租臺中市西屯區大業路與河南路口附近之大樓、臺中市西屯 區文心路3段6號「世界之心」大樓9樓之11、臺中市西屯區
臺灣大道與文心路口之市政香榭大樓、臺中市○○區○○○ 道○段0○00號中港The one大樓22樓之5等處,約1、2個月 即更換一次地點),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 管理人(即桶仔主)或電腦手聯絡瞭解各該機房所需,以便 提供後援,並於每日下午5、6時許即菲律賓各詐欺機房下班 後,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 聯絡核對彙整各機房透過網路傳送當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得 逞之總金額,於每月列印菲律賓各機房製作傳送之月結業績 報表上報張勝興,復負責處理國內各項事務,包括支付費用 予系統商、與「保時捷」集團聯絡約定時間、地點收取詐欺 所得現金,依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結算製作之每月詐欺所得總 額、各機房成員每人每月報酬薪資報表,並於次月月初依各 機房成員選擇之方式,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各機房成員提供 之薪資帳戶,或於各該機房成員返回臺灣時發放現金,抑或 將薪資款項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及為菲律賓詐欺機房 成員辦理護照、簽證、訂購機票等事務。周瑋則(綽號「瑋 則」、「阿則」,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為自100年7月間加入 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張月鳳(參 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3月初加入時起至101年6月1日止 )、陳韋安(綽號「大頭」,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3 月間加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陳 采蓉(綽號「多多」,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4月間加 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少年周○ ○(84年8月生,綽號「白豬」,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為 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 分之資訊,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0年7月間加入時起至10 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少 年法庭裁定付保護管束,除龔年春外,無證據證明其餘張勝 興等人明知或有預見集團中有少年參與)等人,或由張勝興 引介予龔年春,或由龔年春自行招募後,於其等加入期間內 ,依龔年春之指示分工,周瑋則負責購買行動電話機具、匯 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 機房成員報酬薪資、與「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 詐欺所得現金;張月鳳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 證、機票訂購劃位、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以現金無摺存 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陪同周瑋則與「保時 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款項;陳韋安負責購買行 動電話SIM卡、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 酬薪資;陳采蓉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
票訂購劃位,及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 酬薪資;少年周○○亦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 證、機票訂購及其他生活日用雜事,其等彼此間並相互支援 。
二、而在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於李蒼逸在菲律賓馬尼拉 市附近,尋找合適之詐欺機房地點,並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 東承租獨棟公寓作為詐欺機房之用,復向該國電信公司申租 網路系統後,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張哲源等人即出境前 往菲律賓,由張哲源於100年3月間,在附表一所示菲律賓地 點成立及管理第一處機房即D1機房,並由許國聖擔任電腦手 ,嗣於101年2月17日,張哲源退居幕後,由戴瑋良接手現場 管理,並繼續由許國聖擔任電腦手。林文化另於100年10月 底,延攬原先在綽號「阿成」、「眼鏡」之人所屬機房從事 詐欺工作之詹誌誠及蘇琮傑,分別擔任在附表二所示菲律賓 地點成立之第二處機房即C3機房管理人及電腦手。另於101 年3月間,由許元榕擔任在附表三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 三處機房即C2機房之管理人。迨於101年7月27日,再自其他 三處機房找來話務人員,調派其等至在附表四所示菲律賓地 點成立之第四處機房即B1機房,並由陳柏峯擔任機房管理人 ,而均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地點,從事詐騙大陸地區 民眾金錢之工作。渠等之詐騙方式,係向菲律賓不詳之網路 電信業者申設網路系統,再與語音話務系統商設立該跨境詐 欺集團之詐欺網路流分工(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 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 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 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 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 ,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即張哲源、戴瑋良、許國聖( 均D1機房)、詹誌誠、蘇琮傑(均C3機房)、許元榕、陳時 弘(均C2機房)、陳柏峯(B1機房,管理人兼電腦手)等人 與系統商聯繫設定帳號並加以管理,其方式為該系統商設定 詐欺專屬網段並設定網路電話,且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 網路電話顯號為中國大陸各地區醫療保險局之號碼,而非網 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以此詐術偽裝為大陸地區公部門致 電。每日開工前,先由機房電腦手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 訊之地區,設定該地區之區碼,由機房電腦手開啟電腦啟動 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大 約為「醫保卡有異常,查詢請按鍵盤『9』回撥」之詐騙簡 訊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回撥,該 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詐欺機房,由擔任第一線詐
騙人員接起電話佯稱為該次設定詐騙大陸地區醫療保險局之 客服人員,並稱其醫療紀錄有異常現象,因此醫保卡遭強制 停卡,且表示經查詢其醫保卡有遭盜用情形,誆稱要協助被 害民眾向地區公安部門報案,如需協助即幫忙轉接至公安部 門報案云云,隨即按「##」將電話轉接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 聽;而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即接手訛稱為大陸各地區公安 局人員,告知報案需線上製作筆錄,在製作筆錄過程套取被 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隨即告知其金融帳戶 遭販毒集團或其他犯罪集團使用,有涉及金融洗錢防制條例 或詐騙罪等情形,需要調查釐清云云,再按「##」轉接電話 給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擔任第三線詐騙人員即詐稱係設定 地區之檢察官,並告知須核實名下帳戶之金流情形,調查期 間需將該金融帳戶之款項提領至偽稱設定之安全金融帳戶保 管,而須至金融機構操作提款機或辦理臨櫃匯款云云。待大 陸地區民眾因而陷於錯誤,並接受電話指示操作提款機或辦 理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後,由 代號「保時捷」之轉帳車手集團負責提領。
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等 成年男子與張勝興、林文化、李蒼逸、龔年春、周瑋則、陳 韋安、陳采蓉、張月鳳、少年周○○及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詐 欺機房成員,在渠等參與集團之期間,與合作之不詳系統商 、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成員等 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自100年3月間第1處菲律賓機房成立時起至101年8月23 日遭查獲時止,以上開詐欺手法詐騙不詳大陸地區民眾至少 新臺幣(下同)6324萬5000元得逞,及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劉 亞其等9人得逞(本案被告就詐欺劉亞其等9人之詐欺取財犯 行部分均經本院以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103年度易字第37 號、10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分別判決有罪,上訴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 字第1407、1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四、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報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1年3月31日起陸續對龔 年春、張勝興、陳采蓉等人及該詐欺集團所屬菲律賓詐欺機 房成員詹誌誠、許元榕、許國聖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進 行通訊監察,並進行蒐證。另菲律賓國防部海軍情報保安署 亦經過長期蒐證發現疑似詐欺機房20處、涉嫌人基本資料等 情資,並報由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PAOCC)統 籌協調該國刑事局、移民局等機關共同偵辦,因上開詐欺機 房成員多為我國籍嫌犯,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乃
於101年7月上旬,以國際合作模式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交換 犯罪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 隊於101年7月開始執行跟監,逐一確認張勝興、龔年春及匯 款、訂機票成員、菲律賓境外機房成員身分,並於同年7月 22日、26日、30日、8月1日4次請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駐菲聯 絡組協助境外跟監勤務。其後,菲律賓警方取得該國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發現犯嫌有撤離現象,緊急於101年8月23日上 午6時許,搜索馬尼拉市周邊區域20處監控之電信詐欺機房 ,因此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編號2至22之戴瑋良等21名 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詹誌誠等19名我 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編號2至19之姚衛 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陳柏峯 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機房成員集中於馬尼拉體育館內, 搜索扣得之大批電腦、電信器材、被害人名單及教戰手冊等 證物(本案D1、C3、C2、B1機房之扣案物品均由菲律賓警方 保管,未移送回臺灣;又除本案外,其餘18處電信詐欺機房 成員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另行偵辦起訴),同年月28日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外聯絡官王 智勇在菲律賓馬尼拉開箱取證,勘驗、電腦鑑識扣案物證, 並依據取證所得被害人轉單資料,持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後,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至5、9、10所示之時間、地點進行 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至4、9、10所示之物及在附 表六編號5業信旅行社扣得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入出境 之機票訂位紀錄,並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 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旁拘提龔年春、同日上午 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拘提張月鳳、同 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拘 提陳采蓉、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 (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少年周○○到 案。之後經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積極協助,附表一編號2至 22所示D1機房戴瑋良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二所示C3 機房詹誌誠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三編號2至19所示 C2機房姚衛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四所示B1機房陳 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於同年9月19日經菲律賓驅逐 出境,旋即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派員 以專機自菲律賓解送返回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並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復於101年10 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 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拘提陳韋安、於101年11月6日中午
12時10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2段清水公園(吉安農會 對面)前拘提張勝興、於101年11月16日晚間9時4分許在宜 蘭縣礁溪鄉礁溪路4段169號前拘提林文化、於101年11月27 日晚間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6樓拘提周 瑋則到案,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6至8所示之物,而查獲 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偵查,及雲林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審判權部分:
按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條定 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 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 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 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 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