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5號
PHDV,108,訴,65,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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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陳王寶鳳
被   告 張宗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拆屋還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250 元,茲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9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送達證 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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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