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3號
PHDV,108,家繼簡,3,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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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原   告 吳丁祥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   告 吳丁旺 


      吳丁貴 

      吳丁在 

      吳丁現 

      吳丁足 

      蕭吳麗春

      賴吳麗芬

      吳天賜 

      吳柏逸 


      吳宥瀅 

      吳金龍 

      吳玉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 請,為其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吳○○於民國102 年12月28日死亡



,遺有不動產數筆及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及股份,其繼承人及 應繼分為如附表二所示。茲上開不動產業經繼承人先行分割 ,所餘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則尚未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 ,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據被告予以爭執,並有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附卷可 稽,堪認屬實。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存 款及股份尚未分割,且均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繼承人間亦無 不分割之約定,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就附表一所示遺產訴 請裁判分割,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遺產分割意在消滅共有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使各共有人 單獨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權利,足認兩造間均因分割遺產而 蒙其利,故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依應繼分比例分擔之, 方不致失衡。爰就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2 項 所示,命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附表一:
┌──┬──────────────┬──────┬────────┐
│編號│遺產種類 │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 │
│ │ │:元) │ │




├──┼──────────────┼──────┼────────┤
│ 1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股份20股 │股金2,000 元│按附表二所示兩造│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
│ 2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及其孳│1,142 元 │得。 │
│ │息(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3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及其孳│2,010,042元 │ │
│ │息(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二:
┌──┬─────┬───────┐
│編號│姓 名 │應繼分比例 │
├──┼─────┼───────┤
│ 1 │吳丁祥 │1/10 │
├──┼─────┼───────┤
│ 2 │吳丁旺 │1/10 │
├──┼─────┼───────┤
│ 3 │吳丁貴 │1/10 │
├──┼─────┼───────┤
│ 4 │吳丁在 │1/10 │
├──┼─────┼───────┤
│ 5 │吳丁現 │1/10 │
├──┼─────┼───────┤
│ 6 │吳丁足 │1/10 │
├──┼─────┼───────┤
│ 7 │蕭吳麗春 │1/10 │
├──┼─────┼───────┤
│ 8 │賴吳麗芬 │1/10 │
├──┼─────┼───────┤
│ 9 │吳天賜 │1/30 │
├──┼─────┼───────┤
│ 10 │吳柏逸 │1/30 │
├──┼─────┼───────┤
│ 11 │吳宥瀅 │1/30 │
├──┼─────┼───────┤
│ 12 │吳金龍 │1/20 │
├──┼─────┼───────┤
│ 13 │吳玉柱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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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