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債 權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泉
債 務 人 盧永源
債 務 人 許君韶
一、( 一) 債務人盧永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陸佰
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者六個月以上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 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
務人盧永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君韶給
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永源等二人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清償,利息按
年息1.29%計付。每月攤繳本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失原定
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起在6個
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並
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本
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
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93,338元及至108年7月22日止
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請 鈞院准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盧永源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