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11號
PHDV,108,司促,1311,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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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新瑞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吟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賢即開農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開農實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
  資料及其負責人林志賢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本院是否有管
  轄權及確認債務人究係何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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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瑞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