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新瑞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吟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賢即開農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開農實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
資料及其負責人林志賢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本院是否有管
轄權及確認債務人究係何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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