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7年度,1號
PHDV,107,消,1,2019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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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許家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欽安間因107 年度消字第
1 號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就敗訴之部分為一部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
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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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