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康溪輝 林躍成 周紅 郭漢生 連建財 康亞北 陳建筑 康月順 吳元峰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育盛律師被 告 陸漢平 呂磊 張之彬 徐田信 朱志鵬 劉長松 張輝 劉強 吳濤 林炳榮 楊海濤 祝洪軍 李林 李道廣 李榮祥 楊興 陳長青 任玉輝 劉平吓共 同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康溪輝、林躍成、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 、陳建筑、康月順、吳元峰、陸漢平、呂磊、張之彬、徐田 信、朱志鵬、劉長松、張輝、劉強、吳濤、林炳榮、楊海濤 、祝洪軍、李林、李道廣、李榮祥、楊興、陳長青、任玉輝 、劉平吓因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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