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1號
PHDM,108,訴,41,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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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溪輝




      林躍成




      周紅 





      郭漢生




      連建財




      康亞北




      陳建筑




      康月順




      吳元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育盛律師
被   告 陸漢平





      呂磊  





      張之彬





      徐田信




      朱志鵬




      劉長松





      張輝 




      劉強 




      吳濤 




      林炳榮





      楊海濤





      祝洪軍




      李林 




      李道廣




      李榮祥




      楊興 





      陳長青





      任玉輝





      劉平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康溪輝林躍成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陳建筑康月順吳元峰陸漢平呂磊張之彬、徐田 信、朱志鵬劉長松張輝劉強吳濤林炳榮楊海濤祝洪軍李林李道廣李榮祥楊興陳長青任玉輝劉平吓因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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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