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9號
PHDM,108,訴,29,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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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元
選任辯護人 陳梅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402、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 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偵查 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 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翁○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為運輸第一級 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未來 可能將受重刑之處罰,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程序進行之 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可 認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爾後之審判及執行,有羈 押之必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108 年9 月20日執行羈押。茲因 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確定,本院經訊問被告翁丁元,並 聽取檢察官、被告翁○元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仍認被告翁丁 元日後將受刑事追訴、審判及執行,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 責、不甘受罰之人性考量,原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之 高度誘因,其以逃匿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堪認其前開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性均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被告翁丁元自108 年 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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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