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4號
PHDM,108,聲,64,20191224,2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豐




選任辯護人 陳梅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12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吳榮宏」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宏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239 條復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 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亦 同此意旨)。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108 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原 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陪席法官為「法官吳宏榮」,刑事裁 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記載陪席法官為「法官吳榮宏」,顯與 原本不符,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