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8年度,13號
PHDM,108,侵訴,13,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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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昱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第3 款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 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 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 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強盜罪及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逃亡及再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等情,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 108 年9 月26日起予以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本 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揭 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 自108 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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