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67號
CTDV,108,除,267,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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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張火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共299股,發 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聲 請本院網路公告後,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27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1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 內。上開裁定於108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8年6 月6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8年6月12日公告在 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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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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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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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9NX0096249-0 │股票│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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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0NX0129121-0 │股票│1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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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X0167093-5 │股票│1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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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2NX0208355-1 │股票│1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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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4NX0287216-0 │股票│1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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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